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案例探究
——基于82例法院判决书的思考
2021-12-23周其威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周其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引言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例示性地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本文的研究条款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应完整地表述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实践过程中,很少有法院直接引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大多会引用“不良影响”。那么作为典型的例示规定①条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不良影响”理应处于同一位阶,为何在实践过程中有如此大的差别?除此以外,“不良影响”的概念界定、认定要素、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什么是“公共利益”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屡有争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虽能基本保持适用条款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但对一些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仍存在尺度的把握不一。
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北大法宝”中的“案例与裁判文书”数据库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抽样出82个案例作为深入研究样本,以探求实践中各机关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中的规律,并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各机关在以后适用该条款时探索大致的共性逻辑,以维护执法和司法活动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虽主观上有笔者能力不足的缺憾,客观上有数据库案例的滞后性和检索的模糊性,使得本文的数据并不是完美无瑕,但笔者为克服这些障碍,首先在数据的筛选上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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