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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与通知制度比较研究

2021-12-23徐伟

宁波大学学报(理工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徐 伟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民法典》第997 条首次在中国立法中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以下简称为禁令①),作为民法典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中的亮点,其强化对人格权保护的功能令人期待。同时,《民法典》第1195 条和第1196 条分别规定了通知制度和反通知制度(以下统称为通知制度②),进一步发展了《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 款所规定的通知制度。本文以当前人格权侵害的主要发生场景——网络环境为中心,通过比较禁令制度与通知制度的规范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的异同,探究两项制度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各自的优劣,为妥当协调和适用这两项制度、更好地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一、禁令与通知制度规范目的比较

传统法体系中,若人格权受侵害,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获得救济。这样的救济方式在网络环境中效率不彰,无法实现对权利人及时、有效的保护。禁令与通知制度是为应对传统诉讼制度对权利人人格权保护不周而创设的新制度。

中国的通知制度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该法第512 条规定了“与在线内容相关的责任限制”,其中包括了通知下架制度(notice and takedown)。中国通知制度于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中作出规定,2006 年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通知制度作了详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系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并不直接适用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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