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文明建设的民法路径
——基于《民法典》第1043 条的思考
2021-12-23秦莉莉杨盛达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秦莉莉,杨盛达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家庭文明建设作为社会构成基本细胞之家庭的应有之义,它入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何在?《民法典》第1043 条作为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和价值引导规定,有何直接的法律效力?家庭文明建设的实施方式有哪些?面向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这一规定的长远意义在哪里?这是社会公众对《民法典》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主要疑问。法律是回应社会现实的最有力方式。我国正处于婚姻家庭转型的延长线上,从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远未完成①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即父权型转向平等型已成趋势,但是配偶、子女等在心理上尚未完成人格自立。,老龄化、高龄化、少子化已经成为现实的人口特征;老人代为抚养孙辈、一对夫妇赡养多位老人已是常态;早婚、单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同性婚、重组家庭等各种非传统家庭有所增多,江浙和广西等省份出现了民间婚姻新形式“两头婚”,这些新的婚姻形式都需要家庭美德的涵养,需要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市场化竞争化的生存结构对家庭构成的压力,相对传统大家庭,当代核心家庭和上述非传统家庭,其家风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资源更为稀少,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的内部与外部冲击明显增多,夫妻之间体谅关爱不足,闪婚闪离,留守老人孩子,家庭成员分散异居,财产争讼,情感赡养,青年一代的家庭责任担当不够,这些普遍的问题亟需婚姻家庭责任和家庭文明建设的切实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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