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之思考
2021-12-23林德木薛凯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林德木,薛凯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新冠疫情的爆发,致使各地医疗机构资源短缺,尽管慈善捐赠因不少公募慈善组织爆出的丑闻而失去社会信任度,但为了共同抗疫社会各界还是自发的贡献一份力量。然而武汉红十字会不断曝光的负面新闻,使得原本岌岌可危的信任再一次遭受打击。慈善信托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疫情慈善事业中独当一面,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慈善信托这一新型的慈善手段。当然这也得益于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更加规范、丰富了慈善信托制度,但是慈善信托中关于税收优惠激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实践操作性,从而桎梏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一、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之现状
1.立法上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法》中规定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2001年《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就是慈善信托的雏形。截至目前,我国就慈善信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就法律层面而言,此前的《信托法》有15条规定几乎涉及了所有公益信托基础方面,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事业,但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化,信托登记制度缺位,实践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公益信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展开,而造成公益信托发展缓慢。纵观国际经验,阻碍公益信托制度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税收优惠制度未得到完善,因此公益信托一直没有活跃在慈善活动之中。直到《慈善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才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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