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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嬗变与转型

2021-12-21党德强

今传媒 2021年11期

党德强

摘 要:涉法类新闻报道作为反映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窗口,也是普通受众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涉法报道也逐渐由“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演进升级。为了使涉法類新闻报道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必要从国家法治和新闻传播的双重视角,厘清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进步,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趋势,提高涉法报道从业人员法治素养。做好“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方能提高我国涉法报道质量,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进步尽到媒体应有的担当和责任。

关键词:“法制报道”;“法治报道”;媒体转型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11-0009-04

一、引 言

随着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类新闻报道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作为宣传和反映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一面镜子,各类涉法新闻报道成为普通社会大众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塑造国家法治形象的有效途径,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由“法制建设”到 “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中,各级新闻媒体也出现了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升级。毫无疑问,这种转型升级是新闻媒体服务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从新闻传播的层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运用新闻传播特有的叙事策略,为我国法治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了使涉法类新闻报道的发展更加规范,我们有必要从国家法治建设和新闻传播的双重视角,审视新闻传播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进步,为未来涉法类新闻报道的转型升级做出系统性分析。

二、关于“法制”与“法治”的理论分析

从本质上来看,“法制”(Rule by law legal system)与“法治”(Rule of law)都属于法律基础理论范畴的概念,二者虽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但又紧密联系。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制” 即制度,“治”即治理。“法制”可以化繁为简地理解为“法律制度”。毫无疑问,人类社会有了国家也就有了法律制度[1]。我国自古以来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从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韩非子》,到唐代的《唐律疏议》,再到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以说,“法制”的核心意涵主要是国家为了保证稳定与发展而创设的一系列法律及制度。如果说“法制”自古以来有之,而“法治”则是人类跨入现代文明社会才有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佳方略,其意思可以理解为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不管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法治”都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自觉意识的增强而演进发展起来的,是构成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的重要基础。在“法治”的要求下,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政府官员,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各自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就“法制”与“法治”二者的联系来看,尽管意涵不同,但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没有“法制”,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法治”,就不会存在依法治理、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当然,有了“法制”未必就会实现“法治”,如我国古代,尽管不同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在特定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下,依然是“法自君出”,在国家治理中普遍存在“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只有进入现代文明社会,随着社会大众自觉意识的觉醒和社会的进步,才出现了真正的“法治”。正所谓“良法善治”,法律制度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只有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才会为依法治理提供保证和基础;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只有全社会都树立了法治意识,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法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孜孜以求地探索法制并追求法治。到如今,已初步迈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轨道。纵观这一历程,大致经历了法制建设的探索期、法制建设的发展期、法制向法治的转型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都属于法制建设的探索发展阶段,直到1999年的修宪,“法治”一词首次进入我国宪法。自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以一种全新的理念持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大论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作用。在2018年修改宪法时在宪法序言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标志着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实践转型。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改,但却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实现了伟大的跨越,也体现了一个成熟伟大的政党的远见卓识和胆略,以及先进的、创新的国家治理理念。

三、“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转型  在我国司法改革从“法制”到“法治”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新闻报道一直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涉法类新闻报道在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揭露腐败、打击犯罪、培养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伴随着司法的进步,涉法类新闻报道如影随形,在国家治理理念发生改变的今天,涉法类新闻报道如何适应和转型的问题摆在了媒体人面前。如何使涉法类新闻报道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需要广大新闻从业人员重新审视。

(一)“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

如上文所述,“法制”到“法治”虽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意涵有着明显区别又紧密联系。作为反映社会发展的传声筒,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闻报道也如影随形地发生了“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从我国涉法类新闻报道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制新闻要远远早于法治新闻。按照我国相关新闻理论解释,法制新闻是指“对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新闻报道”[3]。作为涉及法律和案件的一种专业报道,我国正式的专业化法制新闻是以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报》创刊为标志的。作为我国宣传法制的全国性报纸,《中国法制报》当时确定的办报宗旨是促进以法治国,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内容主要是宣传宪法和各种法律,宣传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报道民主与法制建设,传播法律知识,推广法制,保障经济建设和交流司法工作经验。从该报的办报宗旨就可以看出,法制新闻的核心要义是“宣传宪法和各种法律,宣传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报道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此之后的20年间,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都开辟了涉法类新闻报道栏目,此时的大多数栏目都以“法制报道”为主要内容,并且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由于各种类型案件的强烈矛盾冲突性和敏感性,此时的法制报道栏目受到媒体受众的偏爱,我国许多媒体都开办了涉法报道的栏目。影响较大的有《中国法制报》、北京卫视的《法制进行时》、河北电视台的《法制河北》《法制时代》、秦皇岛电视台的《法制民生》等。为了规范管理,专门成立了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该协会旨在团结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推动法制新闻业务的交流研讨,促进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并开展国际间法制新闻交流活动。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沿用“法制报道”这一表述[4]。

2002年12月,《中国青年报》策划刊发了《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对当年发生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涉法类新闻事件进行了盘点,其中在新闻传播领域第一次使用了“法治新闻”这一概念,“法治新闻”与“法治报道”开始悄然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随后,新闻机构和传媒人紧跟国家司法进步的步伐,开始思考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先后出现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贵州电视台的《法治第一线》,河南电视台的《法治现场》,深圳电视台的《法治纵横》,还有中国法治网、东方法治网、法治最前线、法治现场等。虽然直到今天尚没有关于法治新闻的准确概念,但从上述涉法类新闻栏目名称的演变可以看出,我们逐渐从浅层次的法制知识宣传向深层次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这也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从“法制”到“法治”的进步。同样,作为反映社会发展的一面窗口,涉法类新闻报道紧跟时代步伐,也出现了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变。稍作对比,我们会发现法制报道所侧重的主要是静态的、单一的、特定的涉法类新闻报道或案件解析,它起着对受众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效果,而法治报道所侧重的除静态的单一的个案报道之外,还可能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守法等方方面面,报道的深刻性更强,对受众内在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形象塑造大有裨益。

(二) “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转型的意义  如前所述,“法制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更多关注的是相关法律制度层面,而“法治报道”则从宏观的角度关注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养成。在我国着力塑造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涉法类新闻报道亦着手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升级,紧跟法治时代的步伐,以宣传法治、提高社会大众法治意识、塑造国家法治形象为目的[5]。从新闻报道操作层面来看,涉法類新闻报道已不再仅停留在对法律规制的表层解析和简单发布,而是要着力关注法治建设中法治信仰、法律至上、公众权益保障,以及社会治理和法律施行过程中的治理手段。

毫无疑问,“法治报道”比“法制报道”在形式和内容的层面都更加丰富和深刻,对于宣传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塑造国家法治形象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基于此,涉法类新闻报道理应转变传播理念,着力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提升涉法类新闻报道的质量。

四、 “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策略

(一)加强业务研究,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趋势  不管是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还是涉法类新闻报道的发展,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脉络,传播机构和新闻人也应该始终注视我国正在经历着的法治伟大变革。在我国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转向“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飞跃中,新闻传播的传播理念、传播内容都应该随之发生改变,而其中最核心的则是新闻传播机构和传播者理念的变化,认识到国家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弘扬司法改革的主旋律,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步、增强社会大众法治意识、展示司法改革成果、塑造国家法治形象为基本宗旨,发挥新闻传播特有的优势[6]。加强涉法类新闻业务和理论方面的研究,时刻把握我国司法进步的时代脉搏,为建设法治国家鼓与呼,担负起新时代赋予媒体人的神圣使命。

(二)实现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  要实现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首先要准确把握二者宗旨的差异。原有的浅层面的法制栏目可以从宗旨、定位、新闻形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提升,栏目定位要从法制调整到法治,具体需要从浅层单一的介绍法律常识、普及法律知识调整到深度报道,宣传执法、用法、守法和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涉法类新闻传播的内容要从法制调整到法治,应该从简单的法律制度介绍,转向对社会法治事件的深度剖析,不需要凡事必报,而应该从众多的涉法类新闻事件中遴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在新的目标定位指引下进行新闻内容的系统性设计。同时,在传播内容上应该紧紧把握党和国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最新动态和目标要求,在行为意识上自觉树立和示范法治意识,揭露违法犯罪,传播正能量,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三)提高涉法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法治素养  涉法类新闻报道不仅涉及新闻领域,更与法治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涉法类新闻报道应该实现强调新闻价值与法治价值的协调统一。基于此,要做好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转型,对涉法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法治新闻报道者不仅要掌握新闻传播领域应有的传播技能和职业素养,还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7]。只有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法治新闻报道者才能够准确筛选出既具备新闻价值又具有法律典型价值的重要信息。在法治报道实践中,可以降低在报道法治新闻时法律专业知识的常识性错误,避免常见法言法语的出错率,进一步提高法治新闻报道的质量。要提高涉法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素养,一方面,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律师、法官、公安民警等实践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引进法治新闻人才,优化传播机构内部人员结构,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

(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升法治新闻质量,树立司法公信力  新闻报道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面镜子,同样,法治新闻报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窗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记者眼中只看到黑暗、负面, 而看不到光明、正面, 看不到造成负面事件发生的多种因素和复杂情况, 就会陷入思想上的误区, 采写的报道就不能准确反映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我们在从“法制报道”向“法治报道”转型的过程中,应该紧紧把握服务司法改革,展示法治形象、促进国家法治建设这一基本宗旨,这就需要媒体人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如一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并自觉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利用新闻传播形象生动、感染力强、传播范围广的独特优势,讲出中国法治好故事,发现法治典型问题, 促进司法进步,真实客观地进行法治报道。

五、结 语

新闻报道是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涉法类新闻报道,则是对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行宣传的主阵地,也是构建国家法治形象的最佳途径。在我国从“法制”迈向“法治”的伟大事业进程中,涉法类新闻报道需要实现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进步, 只有新闻传播机构和媒体人积极加强业务研究,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大趋势,提升涉法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做好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提高。必定会让我国的涉法类新闻报道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美好的未来,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进步尽到媒体应有的担当和责任。

参考文献:

[1] 金成波.从“法制”到“法治”是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新飞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9-30.

[2] 陈彦晶.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应规范[N].光明日报,2017-08-17.

[3] 王园园.浅谈传统媒体宣传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升级[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128-129.

[4] 任海涛,张玉涛.新中国70年教育法治的回顾与前瞻[J].教育发展研究,2019(17):24-32.

[5] 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J].甘肃社会科学,2017(2):48-52.

[6] 孙小静,王卫娜.从法制节目到法治节目[J].电视研究,2016(11):34-35.

[7] 刘春理.新形势下广播电视法治宣传的转型升级:从“法制”到“法治”[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5(1):24-26.

[责任编辑:杨楚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