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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产业形态与土地开发模式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

2021-12-21林辉煌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林辉煌, 陈 静

(1.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 广东 广州 510640; 2.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0)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指导下,始终将“政府掌握经济主导权”视为政府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王绍光将1980年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市场的出现(1979—1984),开始发生零星的商品交易,行政权力对经济行为的干预仍然很强;第二阶段是市场制度的出现(1985—1992),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土地市场等;第三阶段是市场社会的出现(1993—1999),市场原则开始席卷非经济领域;第四阶段是社会市场的出现,它是对市场社会的反向运动,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重新对事关人类生存权的领域进行“去商品化”[1]。按照王绍光的分析,市场社会阶段(1993—1999)中的政府相较于其他阶段显得比较“孱弱”,市场经济大有整合社会生活的势头。

周黎安同样观察到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发生了重大转移,原本由政府控制的公有制企业在政府的推动下纷纷转为民营;但是政府并没有丧失对经济的主导权,只是在战略上由原来的“经营企业”转向“经营城市”;之所以能够完成这种战略转型,是因为政府控制了关键性的地区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2]。相类似的,曹正汉等认为地方政府在1992—2000年发生了所谓的“战略转型”,从原来直接办企业和经营企业,通过推行公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开始转向经营所辖区域(把所辖区域视为一家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紧抓办企业的权力,反而大力鼓励和吸引商人多办企业,而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控制方式转向了对地区性生产要素的控制权,尤其是对土地开发权的控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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