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2021-12-15刘英雷武永清纪媛媛吴燕赵学辉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9期
刘英雷 武永清 纪媛媛 吴燕 赵学辉
摘 要: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本约说”和“预约说”两种主流的观点。本文希望通过提出自己的拙见,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
1 问题提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擔法律责任”,本条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依法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没有予以明确的说法。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关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始终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似乎要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一锤定音,但意见稿发布后又掀起来新一轮的学术讨论,不少知名学者、行业专家对此问题再次开展了针锋相对的大讨论。
2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主流观点
就目前而言,有关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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