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
2021-12-15张东萌
少年体育训练 2021年8期
张东萌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广大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在校期间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运动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但参加文体活动的过程中不免会受伤,校园人身伤害纠纷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教育机构即便无责,但仍要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那么,这一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它是否适用于校园文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又如何适用于此类案件,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进行分析。
1 立法背景
1.1 司法实践之嬗变
在以往立法缺位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对于自甘风险的法理基础、制度价值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了解不甚清晰,以致司法实践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并不统一,出现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自甘风险3种路径独立适用或混用的乱象。
2018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在公布后,收到了来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各个专家学者关于新增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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