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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探析

2021-12-14刘忠奎

山西农经 2021年17期
关键词:补贴农民专业

□刘忠奎

(白城市洮北区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吉林 白城 137000)

1 研究背景

家庭承包方式在农业资源整合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突破这些不足,在促进农业增产、提升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是现阶段我国经营制度创新的形式[1]。在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当中,因在融资方面存在不足,对其作用发挥产生了较大影响,需要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融资难题。

2 问题原因

2.1 农业弱质因素

农业产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且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经济效益不高,使农业成为相对弱质的产业。我国农业产业具有基础设施落后、投入不足、劳动力文化程度偏低与保护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而且农产品相似度较高,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2-3]。尽管许多农产品类型不同,但价格相互抑制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导致我国农业在与外国农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回报率较低,很多投资者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中。

2.2 管理机制问题

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因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没有管理制度,在组织管理方面严重不足[4]。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真正落实民主管理,单纯通过个人权威维系组织运转,在日常运作与事务决策时,由合作社社长决定,社员缺少决策权与管理权,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面临问题时很难同心协力。同时,存在着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空壳机构来争取国家项目支持或政策优惠工具的行为,这些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造成阻碍。

2.3 资金供给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系农民与农业的重要纽带,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服务的重要对象。但就目前来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实力较为薄弱,缺少承担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能力。

2.4 缺少政策支持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政策支持十分关键。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相关政策扶持还存在不足,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科学的发展意见与规划、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单纯注重形式与数量,并不注重发展质量与内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5]。

同时,各级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每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扶持资金十分有限,且在具体运营当中出现了分头管理的问题,对合作社的发展造成阻碍。我国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政府直接干预与管理下建立的,在运行中经常会受到来自行政因素的干预,虽能够在短时间内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发展。

3 解决措施

3.1 提供发展保障

建立健全担保体系,能够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首先,创新担保形式,建立与健全涉及贷款担保财产的管理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大型农用设备抵押贷款,扩大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股权库存商品存单抵押贷款。其次,做好担保机构建设,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吸引农民与企业入股,或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共同成立担保公司,使有条件的机构认购再担保基金,形成社员资金、财政资金、商业资金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体系,在提升担保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扩大担保规模[6]。再次,创新保险与担保机制,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内部成员间经济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担保联盟,也可以积极鼓励其他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多元互助合作机制。

3.2 优化管理服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当中,做好配套服务十分关键。要积极支持、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服务范围,形成多主体协同的信用担保模式,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内部信用合作的方式提高信用等级,支持具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在原有基础上,可以建立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研究的机构,健全风险信息传播渠道、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向农户与农业部门发出报警信号,提升决策的正确性。加强宣传,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关注,使更多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健康发展。此外,需要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多部门联动,对产业发展形成合力。

3.3 保障资金供给

第一,建立担保基金、联保基金等联合增信方式,推广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农户贷款需求。

第二,完善订单贷款管理制度,对信用履约、有效执行与合理定价等方面形成利益保障机制,做好产业链融资产品设计,积极深入推进农户公司信贷结合的管理模式,优化信贷的投入方向,使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能更好地发挥带动作用,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积极探索抵押贷款等创新产品类型,让满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优先享用金融服务产品,建立防范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涉农信贷风险。

第三,做好信贷组合管理,允许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等机构通过农户小额信用批发贷款的方式降低小额信用贷款交易成本,切实提升其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热情。同时,鼓励上述机构积极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

第四,鼓励满足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由各类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与国有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在咨询、顾问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该方式使资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融资平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五,完善金融配套服务,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利于合作互助发展的相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搭建平台。同时,积极鼓励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参与市场融资当中,为进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创设条件,使农民互助社资金能够进入金融市场。

第六,鼓励投资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组织提供融资,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额度与广度。组织相关部门提供资产评估、法律援助、信用评级等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决策方面给予支撑。

3.4 政策支持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当中,农业是其发展的主要产业,具体成员是农民,农民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给予政策支持。

第一,各级农业部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保证资金能够专门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培训、农产品销售、农产品认证等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要适当增加农业补贴的倾斜程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实施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鼓励各地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地方在确定具体补贴方案时,可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兑付,体现“谁种地,补贴谁”,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利益。对于流转土地的补贴对象,一般通过双方流转协议确定补贴对象;如果协议没有明确,原则上补贴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第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税收方面提供优惠,做好信贷保险支持,通过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四,转变支农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相关涉农项目,尤其是国家财政专项投资项目。

4 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发展当中的重要创新主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发展当中,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足够重视,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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