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及完善
2021-12-13张尚洁赵金龙
新农业 2021年22期
张尚洁 赵金龙
摘 要:“三权分置”是农地多种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但三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了促进“三权分置”的顺利进行,需要重塑土地所有权主体,逐渐将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并强化对经营权的保护。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经营权
1 农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历史脉络
自古以来,我国农地产权都是由模糊向清晰转变,最先是与治权分离,然后是逐渐向物权转化。自宋初“田制不立”到明清时通过鱼鳞册确定各户土地的边界——就如同现在用地籍图确定各户地块的位置一样,地权的私有化程度逐渐加深,地权市场发达,产生了复杂的产权体系。土地的资源功能、生产功能以使用权为载体,由农地耕种者掌握;土地的财产功能、资本功能以所有权为载体,主要由地主掌握。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悬殊差距使农户受到地主的超强剥削。所以,中国共产党通过土改推动耕者有其田,让农民实现了经济翻身和政治翻身,社会主义国家得以确立。但不久,出于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积累的需要,国家开始进行土地的合作化、集体化改革。这种改革不符合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大趋势,也不利于农業发展,因此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措施。
工业化体系基本建立后,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又回到原来的轨道,继续向农民所有方向迈进。但由于路径依赖和社会制度本身的需要,集体所有制被保留下来,只将土地使用权按各农户的劳动力或人口数进行了分配,并将土地仅仅视为生产资源,允许农户利用但不允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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