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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登记衔接的思考

2021-12-13

世界热带农业信息 2022年1期
关键词:林权林地集体

安阳县位于河南省北部,西部为山区,东部为平原,中部环绕安阳市区。全县面积1 201 km2,辖21个乡镇,608个行政村,人口94万。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3万hm2,其中集体林地面积2.2万hm2,国有林地面积146.7 hm2。安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面积为2.2万hm2。其中,均分到户林地面积为8 746.7 hm2,均股均利林地面积为1.3万hm2,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面积为53.3 hm2;解决林地纠纷5起,解决纠纷林地面积82.3 hm2;全县共办理林权证4 244本,涉及宗地数4 540宗,平均宗地面积4.9 hm2;签订各种经营承包合同2万余份,合同签订面积2.2万hm2。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1.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安阳县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了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阳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林改工作进行指导,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山区乡镇成立了专职林改办,负责本乡镇的林改工作。全县形成了“县指导、乡组织、村实施、部门服务”的工作机制,有序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时,县政府把林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明确乡、村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1.2层层动员,强化宣传

安阳县先后多次召开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对林改工作进行层层宣传。投入10多万元购买林改书籍200本、指导手册270本、专用档案袋5 500个,印制林改工作附件、附表27万份,分发到所有林改乡镇和村庄。同时,举办了林权制度改革培训班,详细讲解林改工作流程及有关政策,特别加强了政策宣传工作。在全面调查集体林地状况、认真制定林改方案的同时,安阳县坚持试点先行,选择了群众基础较好、涵盖类型较全的磊口乡北磊口村作为林权改革的试点村,探索林改方法,积累工作经验,稳妥推进工作。目前,该试点村111 hm2集体林地,通过村民自主选择“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方式,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平均分到603户、1 959名村民手中。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加快了全县林改工作进程,截至目前,涉及安阳县7个乡镇、99个行政村、1.36万hm2的林改任务,通过拍卖、承包等形式,发生使用权流转林地5 533.3 hm2(其中确权发证2 933.3 hm2,需完善合同确权2 600hm2),8066.7hm2的林地仍由集体经营。

1.3以分为主,准确把握国家政策

在改革过程中,安阳县认真执行“以分为主”原则,由村组操作,由村民民主表决;在技术服务上,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嚴把程序关、审核林权登记材料、发放林权证等。

1.4加大投入,规范档案管理

安阳县投资20余万元,用于购置县、乡林改办公设备和用品,各乡(镇)也积极筹措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燃油等开支;为加强档案管理,安阳县林业局统一印制林改表格,建立林改专用档案室,购置了密集档案柜、档案盒等设备,并配备专职档案员。乡、村也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有效保证了林改档案的长期性和安全性。

1.5加强督导,推进林改进程

安阳县成立林改专门督导组,不定期对各乡镇林改工作进行督导,对于措施不力、工作后进的乡镇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在深化林改过程中,要继续做好林改政策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林改政策,积极参与、支持林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效

由于各有关乡镇、村的共同努力,加上林业部门的指导到位,安阳县林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共计1.6万hm2,实际完成确权林地面积1.5万hm2,其中集体股份经营面积1.1万hm2,大户承包面积2 400 hm2,其他经营面积933.3hm2,实际发证面积2266.7hm2,发证本数4 387份,拥有林权证农户数4 369户,完成了全县林权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顺利通过了检查验收。

3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

2009年实施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在集体林地、林木确权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现代林业建设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的林业面积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对于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

3.2规范林权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

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国有林场不动产登记,应根据《地籍调查规程》和《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进行权籍调查,并依据权籍调查成果,由国有林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的土地权利登记为国有林地使用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森林、林木权利依照国有林场取得的权利进行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记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归其所有的具结书。对于宗地界址情况简单的,可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部实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按照界址点成果计算宗地面积;对于宗地情况复杂的,可将权属调查成果,结合实地的地物状况,参照土地资源调查的影像图显示的内容,转绘至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上,并将相关结果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经过检核等程序后,由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

3.3整合林权抵押与登记支撑平台,实现有效衔接

登记部门与林业部门要强化合作,积极搭建林权登记与流转抵押共享平台,提供林业产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及登记等服务,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林权评估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从事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调查设计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积极鼓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与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合作,开展流转林权的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应低于一般标准。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问题,登记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担保公司、农村林业银行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3]。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保障林农权益责无旁贷,林权登记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业务素质,高质量完成林权登记工作。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建设和领导,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林业技术人员深入林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重点内容。通过财政投入、基建投资、信贷扶持、扶贫开发、业主投资等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金融部门应为林业建设提供信贷支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合理规划、明确权责、政策扶持和加强管理,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生产自主权,明确林地经营收益权,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出林业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的规模效应,共同建设宜居的居民生存环境,打造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富群,王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探究[J].现代园艺,2020,43(13):196-197.

[2]刘华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下经济发展前景分析[J].河南农业,2020(14):4-5.

[3]谢福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纠纷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0(12):69-7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自然资源局郭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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