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三点思考
2021-12-13刘西川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8期
刘西川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是指联结合作社内部不同角色的组织架构安排;与治理机制不同的是,它是静态的,是一种较为稳定的长期存在。一般而言,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组织结构、所有权结构和分配权结构。其中,组织结构是指明确界定合作社权利分配和职责划分的组织架构,它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所有权结构是指出资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分配权结构也称剩余索取权结构,它与成员分享组织剩余有关。
完善和优化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是提升合作社的治理水平。合作社治理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对合作社内部所有者成员(包括大股东成员和小股东成员)的建立和约束;另一层含义是身为投资者或所有者的成员对其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前者对应的是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下的剩余控制权安排问题;后者对应的是完全合约理论视角下的委托代理问题。本文集中在前一个方面,试图从产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的角度来谈谈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剩余控制权安排
有一种认识认为,只要将产权明晰了,剩下的事情就顺理成章,农民自己就会把这些事情办得妥妥当当的。这种观点将组织所有权简单理解为个人股金的所有权,虽然交代清楚了股金权利,但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下的各类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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