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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人定位之探讨与重构

2021-12-09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幼儿园服务

彭 茜, 郭 凯

(1.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2.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教育学院,广州 510303)

类型化已成为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首次强调,要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进行探索与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民促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基于“目的—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方法及法律制定的路径依赖,根据“是否向出资人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实现了法人分类从过去的简单列举向类型化的转变。这一新的法人分类方式,已成为民办学校法人定位的总依据。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民办幼儿园改制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场改制不仅直接关系到民办幼儿园法人类型的改变,也影响了举办者是否参与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选择,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法人定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政策法规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导向十分清晰,直至最终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定位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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