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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可诉性探析

2021-12-09张晓伟胡劲松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张晓伟, 胡劲松

(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基础教育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广州 510631)

通迅作者:胡劲松,E-mail:hujs@scnu.edu.cn.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的属性、实施、举措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后盾,违反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该部门规章的内容来看,重在为学校及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性赋权,其中规定的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及其他集体活动、停课停学、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措施,皆具有减损学生权益或增加其负担的不利后果。在此规制导向下,中小学及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虽具备可兹遵循的规范依据,但极有可能引发学生及其监护人不服教育惩戒的现实纠纷。审视《规则》的权利救济条款,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不服复核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引发的第一点疑问是,行政诉讼针对的是不服教育部门的复核决定,是以教育部门为主要的起诉对象而非学校,这极有可能使相对人产生畏难情绪,那么是否可以直接以中小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第二点疑问是,哪些教育惩戒举措具有诉的利益,而哪些教育惩戒举措不具有动用司法资源为其服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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