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分析
2021-12-09刘泊宁
湖北农机化 2021年9期
关键词:标准
刘泊宁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并未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受益主体
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隶属于农民集体组织。在农村集体中,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主要以自治为主,不具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现实中,很难对村集体组织的单位实体予以明确。由此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并不明确,并不能确定每一个农民所具备的土地份额。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其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多。如果是部分集体组织的土地被征收,那么一旦部分农民承包了征收中的相应土地,在划分这一部分农民和集体组织中的其他农民补偿收益时,就会出现不合理划分的情况。由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与其他并未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比例划分存在一定的难题,因此,在多数地区,通常只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补偿,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收益。
1.2 缺乏合理的补偿标准确认方法
在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并不是依据土地市场和土地最高用途进行补偿,而是依然依据农业用途进行补偿。我国农村土地在近几年来价格上涨速度飞快,但补偿的价格并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而定,而是依据政府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主要依据是被征用土地的原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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