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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解释的隐喻进路

2021-12-09郭玮,韩玫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语言

郭 玮,韩 玫

(1.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互联网逐渐由单纯的“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过渡,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1]4,网络从最初的单向度的信息检索工具向多向度的互联互通演进,在现在的生活与工作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网络行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现实社会意义,众多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也转移至网络空间,犯罪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定量因素等相对于传统犯罪均发生了扭曲与异化。由于传统刑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均异于网络社会,很多网络不法行为无法定性或充满争议,刑法机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改善司法窘境,有必要推动刑法解释的“网络化”进程,主动将网络元素纳入刑法解释,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与国民的认知与思维相契合。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解释概述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定义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异化被定义为“一个人感到与自己的环境、工作、产品或自我本身处于分离或疏远的一种心态”[2]。异化理论在西方神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与反思,并通过黑格尔、马克思等人发扬光大。如今,异化通常被用于形容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事物本体产生不同于自身的异己力量,进而与事物本体相对立甚至控制、支配事物本体的现象。

首次提出传统犯罪网络异化概念的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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