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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现象、空间与意蕴诠释

2021-12-08彭宗峰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共治公平

彭宗峰

摘要:赋权理论源于西方社会工作学。随着理论本土化运动的深入推进,一种基于权能融合的赋权理论演变动向逐渐生成并扩展开来。从现象层面看,不论是外在的翻译词语组合,还是内在的涵义通合,乃至学科交合,都显示出赋权理论中的“权”“能”正从分立走向融合。从空间层面看,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相互交织,塑造了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的复杂空间,形成了一个从个体到关系再到制度的权能融合网络。从逻辑定位看,赋权理论中的权能融合,乃是一个从分立到合并、从分化到统合、从分治到共治的权能总体性建构过程。综合起来看,基于权能融合的赋权理论,乃是在社会总体转型的基本情境中,立足于权能增长及其辩证运动,并通过构建权能共治共同体,来解决社会转型中相对弱势方权能不足的问题,以实现更加均衡、更加公平的权能发展,进而推动实现社会有效转型的过程。

关键词:赋权理论;权能融合;共治;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03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1.04.008

Convergence of the Power and Competence Integration of Empowerment Theory:

Phenomenon, Space and Implication Interpretation

PENG Zong-feng

(Shan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Jinan 250002, China)

Abstract:Empowerment theory is derived from Western Social Work.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localization movement, an evolution trend of empowerment theory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is gradually generated and expanded. From a phenomenal perspective, whether an external combination of words, or the inner combination of the meaning, even the interdisciplinary interactions, all show that, the “power” and “competence” in the empowerment theory are moving from separation to integration. From a spatial perspective, the interviewing of the macro, meso and micro levels, is shaping a complex space of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in the empowerment theory, and formed a network of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from individuals to relationships to instit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al implication,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is an overall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power and competence from division to merger, from differentiation to integration, from partition to co-governance Taken together, empowerment theory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is in the basic context of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based on the growth and dialectical movement of power and competence, an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governance community of power and competence,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the lack of power and competence of the relatively weak side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 towards more balanced and equitable empowerment,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 of effective social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empowerment theory; integration between power and competence; co-governance; equity

賦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源于西方社会工作学,自被引入国内以来,在许多领域获得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理论本土化运动的深入推进,一种基于权能融合的赋权理论演变动向逐渐生成并扩展开来。即,在国内,基于对empowerment涵义的不同解读,一种自上而下的赋权(政治学/行政学意义上的“权力论”)和一种自下而上的赋权(社会学/社会工作学意义上的“能力论”),逐渐走向融合。这种“权”“能”走向融合的现象,表征了赋权理论的逻辑结构正在发生转换。对这个理论转向的深层逻辑结构进行探究,有可能成为重新诠释赋权理论的一个契机。

一、现象:权能融合转向的线索考察

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缘起于国外赋权理论在国内的传播与应用,并突显于国外话语和国内话语的差异性互动之中。换言之,由于话语差异所带来的多元化理解,导致国内形成了关于empowerment涵义的“权”“能”分化式理解。不过,近年来,这种“权”“能”分立的态势正逐渐被打破。

(一)詞语组合

在如何翻译empowerment的问题上,国内一直存有争议。在对empowerment进行一种词素解析的基础上,国内其实围绕着如何理解power这个核心词素,形成了不同的译法。其中最典型的分歧是把power理解为“权”,还是理解为“能”。其实在英语中power本就有“权”“能”等多重涵义。不过,国内最初是在“权”和“能”外在形式分立的意义上翻译empowerment,并形成了两条翻译进路:一条是以“权”为中心的翻译进路,比如赋权、增权、充权等;另一条则是以“能”为中心的翻译进路,比如赋能、增能等。这就在一种外在可见的形式上,塑造了一种关于empowerment涵义理解的“权”“能”对立局面。

不过近年来国内对empowerment采取了一种新的译法,即把“权”和“能”组合到一起的译法,形成了“赋权增能”理论。通过以“赋权增能”为篇名在中国知网搜索发现,自2006年开始,“赋权增能”就被作为一个范式性概念,在国内被用来翻译empowerment。2016年之前以“赋权增能”为篇名的文章平均每年有42篇;2016年之后以“赋权增能”为篇名发表的文章平均每年有11.2篇;截至目前,国内以“赋权增能”为篇名的文章已累计100余篇,涵盖了社会学、行政学、教育学等多个领域。这种从“赋权”与“增能”的外在分立到“赋权增能”合一的翻译用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试图整合关于empowerment涵义的“权”“能”分化式理解,以形成一种整合性认识。

(二)涵义通合

通过翻译用词的演变,在考察了“权”“能”的外在形式融合后,国内存在的一种涵义通合现象也值得关注。与翻译用词的外在组合相比,涵义通合则是在更深的层面勾连了“权”“能”,并隐含着一种关于赋权理论的新意蕴。

在国外赋权理论的视域中,empowerment中的power,更多地被理解为个人或群体的潜能或能力。不过,在英文语境中power也有“权力”的意思。因而,在译介国外赋权理论时,国内就出现了一种“权力是能力”的“权”“能”相通现象。比如,在译介国外关于empowerment的理解时,就出现了赋权(权力)被定义为“获得所需要东西的能力”,“影响、感化和改变他人的能力”,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影响自己生活空间的力量施加影响的能力”[1]。究其本质而言,这种“权”“能”相通现象,其实是在一种社会影响力意义上的功能性通合。

与上述功能性通合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另一种“权”“能”通合现象,即“权”“能”之间的相互转化。一方面,从“能”向“权”转化的角度看,赋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能力建设“实现社会正义并给予人们以更大的安全和政治、社会方面的平等”[2],或者“实现个人、社区和政治层面的能力资源改变,影响个人、人际、社会环境,从而实现个人能力和权力的提升”[3]。这里就蕴含着一条从个体或社会“能”向政治“权”转化的路径。另一方面,从“权”向“能”转化的角度看,赋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促进权力意识觉醒和权力转移来提升行动能力。比如,在社区治理的意义上,赋权是“通过激发公众或个体对权力意识的认知,以促进个人、团体、组织或社区达成其自身合法、合理目的的能力”[4],或者是“社会管理部门把有关社区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行动权交给参与者,让居民在参与中增强自治、互动、协商能力”[5]。这里就蕴含着一条从政治“权”向社会“能”转化的路径。两方面结合起来就可以发现,“权”“能”互化,其实是一种总体治理场境中的权能辩证法。当然,不论是功能性的通合,还是权能辩证法意义上的通合,都显示出了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意蕴。

(三)学科交合

赋权理论起源于西方社会工作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其在国内的传播首先是从社会工作学开始的。不过,随着赋权理论的广泛传播和实践应用的逐渐深入,一种跨学科传播的现象也在国内兴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赋权理论从社会学向政治学(行政学)的传播。

赋权理论虽然生成于社会学,但其与政治学(行政学)有着特定的联系。赋权理论的社会政策指向就是其连接社会学和政治学(行政学)的纽带。因为赋权并不只是一种社会活动,同时也涉及政策活动。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赋权理论从社会学向政治学(行政学)传播的过程中,一种能力视角和权力视角交合的现象出现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赋权,持有的是一种能力主义的视角,激发潜能、培育能力是其焦点;而政治学(行政学)意义上的赋权,持有的是一种权力主义的观点,权力配置及其效能是其焦点。不过,在赋权理论跨学科传播的过程中,国内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双向赋权”的理论动向,这就带来了“权”“能”的交合视角。

由跨学科传播所带来的“权”“能”交合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源自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分框架下“权”“能”分立视角的一种矫正。在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划分的框架中,存在着两种“中心论”:一种是国家中心论(权力论),另一种是社会中心论(能力论)。这两种“中心论”都没有处理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权能逻辑,以至于在引介它们并进行本土化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失灵现象。要打破这种“国家—社会”二分的线性框架,就需要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能逻辑。“权”“能”交合,恰好为弥合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新视角。

总而言之,不论是外在的词语形式组合,还是内在的涵义通合,乃至学科交合,都显示出赋权理论中的“权”“能”正从分立走向融合。对这种“权”“能”融合的深层逻辑进行探究,有可能为理解赋权理论提供一种新视角。

二、空间:从制度到个体的权能融合维度

当然,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并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包含着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这些不同层面相互交织,构成了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的复杂逻辑空间。

(一)宏观层面:制度融合维度

在宏观层面上,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表现为国家权力和社会能力的制度性融合。

在西方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划分框架下,赋权理论中的国家权与社会能是分立的,似乎二者之间有一个严格的界限。这种思想对国内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国家推动政社分离的背景下,这种划分二者制度边界的意识似乎变得更加强烈。不可否认,推动国家权与社会能分离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科学厘清国家与社会的功能边界对于二者更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离并不是要制造两个相互隔绝的制度空间,使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二者独立运行、互不干涉。相反,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离只不过是一种总体权能增长的分化性表现,而权能分化只是制度总体转型的过渡环节,实现权能融合才是制度变迁的更高要求。从一种制度整体转型的角度看,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化,并不只是要达到“1+1=2”的目的,而是要达到“1+1>2”的目的,即在权能分化性增长的同时,还需要一种整体性的权能效果的优化提升。

其实,西方学界在研究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时,就发现西方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框架已不具备解释力。与强调那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抗及零和博弈的观念不同,他们认为,“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间的某种互动能够使双方的权力都得到增强”,即“国家与社会之间能够相互赋权”[6]。转换到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化与统合的角度看,这其实意味着国家权与社会能之间并不是对抗性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一种能够相互促进的总体性力量增长与强化的关系。国内学界也由此提出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mutual empowerment)的治理制度模型,即“‘国家—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参与、协调、互动机制,来实现对行政、社会、市场资源的整合和分配,达到整体福祉的优化”,国家与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让自己所发挥职能和作用得到强化,以期达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7]。

因此,在宏观层面上,赋权理论中的权能融合是对西方传统“国家—社会”框架下国家权与社会能二元对立模式的批判性发展。它既强调由制度总体转型所带来的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化,即权能分化性增长,但又不落入一种二元对立的制度割裂的窠臼之中;相反,它立足于国家权与社会能分化性增长的基础之上,从一种整体性功能升级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權与社会能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实现治理制度的总体转型。

(二)中观层面:关系融合维度

在中观层面上,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表现为多元赋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性融合。

比如,在对社区治理的国家中心主义、社会中心主义以及统合主义进行反思性评估的基础上,国内学界开始把赋权理论作为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理论工具。在对城市社区公益创投实践的理论分析中,国内学者就发现,社区赋权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互动与整合过程。社区赋权至少包括政府的赋权、专业社会组织的赋权、社区公益组织的赋权等。从政府赋权角度看,政府赋予的是制度环境、政策空间和相关资源,即通过制度设计、政策调整和资源嵌入,为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提供合法性前提、行动资格及相关资源,以破解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可能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和资源稀缺性危机。从专业社会组织赋权角度看,专业社会组织赋予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即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输入、培训及评估,为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可操作化方案,以破解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面临的科学认知障碍和治理技能困境。从社区公益组织赋权角度看,社区公益组织赋予的是内生性社会资本和行动能力,即通过激发社区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和行动能力,为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以破解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面临的内生动力不足和可持续性不够难题。[5]而政府、专业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公益组织的相互协调与整合,推动了国家权与社会能的融合,形成了复杂的赋权网络。

因此,在中观层面上,赋权理论中的权能融合可以被理解为多元赋权主体在一定公共事务治理场域中的权能分工及其整合过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大背景下,国家权力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能力既相互分化,又相互协同,都在公共事务治理场域中扮演着特定角色,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实践中,国家权力与各类社会组织能力之间可能存在着各种不协调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权能不能融合。恰恰相反,正是这些不协调现象,为推动权能融合提供了参照。因为在社会总体转型情境中,国家与社会组织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二者只有通过互动才能找准它们各自的权能定位以及相互融合的关键纽带,进而构建一种新赋权理论。

(三)微观层面:个体融合维度

在微观层面上,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表现为个体的行动性融合。

赋权理论在社会工作领域中的兴起与应用,大都与作为“案主”的个体相关。而且,作为“弱者”的个体的主观权力感知及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被认为是赋权的核心要素。当然,个体的主观权力感知及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并不只是一个心理学或行为学议题,其更是一定社会—政治结构下的个体行动议题,即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系统塑型机制作用下,个体对于权力的主观感知及其可能具有的控制资源能力的行动议题。从个体行动层面看,赋权就是要使个体从一种权力主观感知及其对资源控制的“无权”或“弱权”状态,转换到一种有权感和有能力支配自己生活的状态。而要实现这种状态转变,个体则需要形成一系列能力。比如,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个人态度或自我观念,对社会和政治系统进行批判性分析的知识与能力,发展相关行动策略和为实现自己目标筹措资源的能力,以及与他人一道定义和实现集体目标的行动能力。[1]

这些能力在外在形式上虽然是个体意义上的认知和行动能力,但是在内容上却具有社会性,更是包含着一种个体层面上的权能融合。一方面,从“权”向“能”的转化角度看,个体的行动能力乃是在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塑型机制下形成的,是国家权与社会能的个体化与内在化。当然,由于国家权与社会能存在结构性不均衡,因而个体的行动能力也就出现了强弱的分化。另一方面,从“能”向“权”转化的角度看,个体所具有的内在权力感知及其行动能力的强弱分化,会引发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为改变自身的不利地位,个体会通过增强自身能力来推动社会能和国家权的结构性变革。总而言之,与国家权与社会能有着辩证关系的个体,是“权”“能”转化与融合的重要中介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权与社会能在个体行动层面上的内化与外化的辩证过程,是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的微观基础。

总而言之,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相互交织,塑造了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的复杂空间,形成了一个从个体到关系再到制度的权能融合网络。

三、意蕴:基于权能知识的诠释

在理清了赋权理论本土化中权能融合转向的主要线索和空间层面之后,还需要对其逻辑意蕴做进一步探究。这就需要对权能知识做一番考察。即,在一种关于权能知识的参照体系中,把握赋权理论本土化中权能融合转向的基本逻辑定位,并抽象出其基本逻辑意蕴。

(一)权能涵义

学界关于权能涵义的理解有着显著的差异,有的把“权能”作为一个词来理解,有的则把“权”和“能”拆开,当作两个词来理解。这也就形成了关于权能涵义的不同理解进路和知识模型。

在经济学—法学或者叫经济法权(法律权利)语境中,“权能”二字是以一种整体性形象出场的,其是在“所有权”理论之下的次一级理论。众所周知,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安排,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8]。而所有权就是由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能构成的。但是,当把理论的镜头聚焦到“权能”上时,却发现学界关于权能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有的把权能理解为“作用”,即“所有权的权能也称为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9]。有的则把权能理解为“权利”,即“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构成所有权的权利”[9]。往深一层看,权能的“作用论”内含的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是一种功能预成论;而权能“权利论”内含的则是一种法权主义视角,是一种法权资格论。二者看似对立,其实都不过是权能显现的不同形态。因为权能的权利资格只有转化为一种现实作用,才能称得上是实质法权;而权能的现实作用,只有获得一种权利资格才具有制度约束力。

在政治学—行政学语境中,“权能”二字既有分离性形态,又有整体性形态。从“权”“能”分离角度看,学界在阐释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要义时,曾指出孙中山“明确提出了‘人民权和‘政府能分别开来、各司其职的‘权能学理”[10]。而这里的“政府能”其实就是“政府权”,“政府权源于人民权,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人民监督、调控政府权的行使”[10]。这里的“权”“能”二分,其实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分化,而“能”不过是公共权力分化中对“权”的另一种称谓。从“权能”整体性角度看,学界在探讨政府治理能力时,也引入了一种权能视角。“政府权能,即Governability,或译为‘行政权能‘统治能力、政府‘治理能力等。它是当代政治学、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政府实践的一个首要目标。”[11]这里的权能是被作为能力来理解的。综合来看,在政治学—行政学语境中,可以看到关于权能的两种理解,即法定权力和治理能力。虽然,这两种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不过从权力实践的角度看,法定权力和治理能力却是相互依赖的,即法定权力的运行需要以治理能力为基础,而治理能力的发挥则需要以法定权力为规范。

在一种哲学语境中,“权能”被作为一种决定性力量来理解。有学者在诠释《易经》的哲学特质时就使用了“权能”理论,并认为“‘权能就是在‘行中起用的‘权与‘能——笼统地讲,就是使一切活动产生效果或造成差别的因素或决定性力量”。[12]而且在他的诠释中,权能又是与场有理论联系在一起的,“权能场有是一种可分而不可分,相反而相成的真理与真实”[12]。在这种哲学式的理解中,权能被置于总体运行场境之中,并在一种形式本质的意义上被解释为一种决定性力量。

可以发现,学界关于“权能”的理解形成了一个递进的序列,即从围绕物的权利安排的权能理解(所有权权能),到围绕权力配置的权能理解(人民权与政府能/政府权能),再到围绕抽象本质的权能理解(决定性力量)。这些权能理解虽各有差异,却为把握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的基本逻辑提供了重要参照。

(二)权能关系模型

与权能涵义的多元化相关,权能关系模型也具有多样性。考察这些多样的权能关系模型,可以为理解赋权理论中的权能融合逻辑提供有益参考。

一是权能分化模型。权能分化模型是在“权能”整体性和“权”“能”同一性基础上,探討各种权能之间分化性关系的模型。比如,在经济法权语境中,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具有开放性、发展性特点,而且随着实践发展,所有权权能体系的构成也会增加新的内容。比如有学者指出,随着所有权重心“从归属到利用,从利用到管理的转变”,需要“重新解读所有权权能体系,增加所有权的管理权能”[13]。而在“权”“能”同一性的政治学—行政学语境中,从人民权到政府权再到政府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公共权力分化,同样遵循着从归属到管理的权能体系发展进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权能分化模型是一种历史性的权能分化性增长模型。

二是权能分享模型。权能分享模型是在权能分化模型基础之上的权能主体间关系模型。在经济法权语境中,“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是指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一个、几个权能或全部权能,由原来的所有权人或原来享有其他权能的人与新的权能受让人共同享有”[9]。在政治学—行政学的语境中,这种权能分享类似于一种权力委托,即由原权力所有人与受委托人共同享有相关权力,并采取相应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权能分享模型可以说是一种权能共治模型。

三是权能分离模型。权能分离模型有两种类型。在经济法权语境中,权能分离模型同样也是一种在权能分化模型基础之上的权能主体间关系模型;但与权能分享模型不同,权能分离模型中的权能在主体间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不能共享。而且在这种权能分离模型中,“权”“能”是合在一起的。在政治学—行政学语境中,权能分离模型除了有上述情形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权”“能”的分立模型。这种“权”“能”分立模型,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分框架下理解权与能之间的关系,即政府权与社会能的分立。综合起来看,权能分离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权能在不同主体间分割与独占的模型。

四是权能统合模型。权能统合模型因学科视角差异也存在两种类型。在经济法权语境中,权能统合是在所有权框架下进行的,即以归属权能为核心,其他权能围绕着归属权进行统合。而在政治学—行政学语境中,有学者在探讨中国的政治时提出:“统合性权力即权力的整体性侧重于实现目标,制约性权力侧重于实现目标过程中降低腐败等成本损耗,二者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既能实现目标又有节制的权力能力。”[14]这种权力结合的状态被称为“权能主义”,也是权能统合的一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权能统合模型可以说是一种权能的整体性功能整合模型。

(三)权能融合的逻辑定位

在由多元权能涵义和多样权能关系模型所编织的逻辑坐标系中,结合对主要线索和空间层面的考察,可以大致理解赋权理论权能融合转向的基本逻辑定位。

一是从“权”“能”分立到“权能”合并。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是在“权”“能”从分立到合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里的“权”其实是政府权力,而“能”则是社会能力。这种“权”“能”分立现象,与赋权理论在国内不同学科的分化性传播有关。在社会学语境中,赋权被理解为能力建设;而在政治学语境中,赋权则被理解为权力转移。不过,社会力量政治化以及政府权力社会化的双重运动,使得赋权中的能力建设和权力转移逐渐走向整合,并为权能融合提供了重要准备。

二是从权能分化到权能统合。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并不是简单地从“权”“能”分立转向“权能”合并那么简单,而是包含着权能分化与权能统合双重涵义。在“权”“能”合并之前,赋权理论在不同的科学语境中分别探讨“权”与“能”的分化与统合,权力体系、能力体系建设就是其表现。但是当权能合并之后,“权能”与“权”或“能”相比,就具有了不同的分化与统合涵义。一定程度上,“权能”的分化与统合是在“权”或“能”分化与统合基础之上的更高层面的分化与统合,是一种总体治理场境意义上的分化与统合。

三是从权能分治到权能共治。赋权理论的权能融合转向,是在权能分治基础上的权能共治,是多元赋权主体之间在权能界限明晰前提下的权能合作共治。与权能分割所导致的权能分治相比,权能融合旨在从一种整体性功能层面整合多元权能,以实现权能效能最大化。换言之,各种权能分治现象不过是总体性权能在特定层面与环节的表现,而权能融合正是要从一种总体性高度推动权能发展。

总而言之,赋权理论权能融合转向的基本逻辑定位,乃是一个从分立到合并、从分化到统合、从分治到共治的权能总体性建构过程。同时,由于赋权理论在实践应用中涉及经济议题(经济赋权)、政治议题(政治赋权)乃至文化议题(文化赋权)等,因而赋权理论权能融合转向的基本逻辑定位,也包含着围绕物的权利分配的权能、围绕权力配置的权能以及围绕文化本质的权能之间的功能性整合。

(四)权能融合视域下的赋权理论新意蕴

在阐释了赋权理论中权能融合转向的逻辑定位之后,通过一种逻辑抽象,可以形成一种关于赋权理论的新意蕴。

一是总体转型的基本情境。赋权理论与社会总体转型紧密相关,是对以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要动力的经典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某种反思与矫正。具体地说,由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所推动的社会总体转型,并不是一个均等的过程,其中存在着新的社会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平(如贫富分化、社会排斥等)。而赋权理论正是以社会总体转型中生成的弱势方为对象,以能力建设为手段,以改变社会和政治不平等结构为途径,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来推动达成更加均衡、更加公正的社会总体转型。

二是权能增长的基本视野。一般说来,社会形态在从低层级向高层级转变的过程中,其内含的权能(力量/能量),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会有一个大的跃迁。唯有如此,社会才能获得足够的能量来支撑其自身实现有效转型。当然,这种权能的跃迁式增长,并不是一个线性的直达过程,而是包含着复杂的分化与整合活动。一方面,由于社会转型是不均衡的,因而权能的增长也是非均衡的,这也就造成了权能的分化性增长。比如,相对于国家权受制于制度惯性会增长得慢一些而言,社会能因处在社会变迁的活跃地带而增长得相对快一些。另一方面,国家权与社会能的分化性增长,并不一定就能带来总体权能的增长。因增长速度差异所带来的权能失衡,可能会带来权能的内耗。因此,只有从整体上推动权能协调与融合,才能有效实现权能的总体性增长。基于权能融合的本土化赋权理论,同样是在国家权与社会能分化性增长的基础上实现权能总体性增长的过程。不过这种总体性增长与一般意义上的总体性增长不同,其是通过激发和培育社会总体转型中相对弱势方的权能,来实现权能的增长。换言之,赋权理论中的权能增长,是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权能失衡及其内耗的一种矫正,是通过激发相对弱势方潜能来实现更加均衡、更加公平的权能增长过程。

三是权能辩证法的基本视角。所谓权能辩证法指的是权能的各种表现形态及其辩证关系。一方面,权能在总体上表现为一种决定性力量,即社会总体运行的内在能量,其性质和量级决定了社会的总体运行状态。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权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质点,而是分化为不同的形态。比如,在个体层面上,权能表现为一种个体内在力量的塑型及外化;在组织关系层面上,权能表现为不同主体的权能分化及其整合;在制度层面上,权能则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权能的分化与统合。这些分化的权能的相互整合形成了总体性权能的辩证运动。基于权能融合的本土化赋权理论,虽然也遵循权能辩证法的基本逻辑,但却更为复杂。在一般的权能辩证法视野中,权能的辩证运动好像只是一个自然的线性过程。但赋权理论中的权能辩证法是对一种不均衡权能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培育和增强社会弱势方的权能来实现更加均衡、更加公平的权能辩证运动。比如,从提升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之权力认知和行动能力,到改善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之行动支持网络,再到变革不公平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赋权通过整合不同层面的权能形态来实现弱势方的权能增长,并把其纳入社会总体转型所要求的权能辩证运动之中,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权能共治的基本理念。一般說来,社会转型是一个脱嵌与再嵌入的过程,即诸种新要素从一种旧的社会形态脱嵌,然后再嵌入一种新社会形态之中。当然,由于社会转型的非均衡性,导致不同要素尤其是不同人群进入新社会形态的速度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建立在权能分化的基础上,不同群体或个体因其具有的权能强弱,而处在不同的位置与层面上,呈现权能分治景象。权能分治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权能增长,但是由权能分治所带来的权能割裂会造成权能损耗,进而影响社会总体转型。这就需要协调各种权能之间的关系,推动权能协调与整合。因此,实现从权能分治向权能共治的转变,是实现社会总体转型的重要举措。基于权能融合的本土化赋权理论,同样建立在权能分化的基础之上,并通过权能融合来实现权能共治。不过,赋权理论中的权能共治,是围绕解决权能洼地问题所形成的权能共治共同体,即通过政府与社会强势方的外部权能注入和弱势方的内在权能激发所形成的权能共治共同体。不同的主体在权能共治共同体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比如,政府发挥着制度性权能作用,社会发挥着技术性权能作用,而个体则发挥着内在心理性权能作用。

通过阐释赋权理论权能融合转向的主要线索、空间层面和逻辑意蕴,可以尝试重新界定本土化情境中的赋权理论,即基于权能融合的赋权理论是在社会总体转型的基本情境中,立足于权能增长及其辩证运动,并通过构建权能共治共同体,来解决社会转型中相对弱势方权能不足问题,以实现更加均衡、更加公平的权能发展,进而推动实现社会有效转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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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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