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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2021-12-08刘俊海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先手棋,极大地释放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正能量。公司制度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在实践中,大部分投资人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而直接取得在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此类股东作为名实相符的显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乃至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透明,一目了然。

而有些投资者出于保密、低调为人或降低风险等各种原因的考虑,更青睐隐名股东的身份。股权代持虽然满足了隐名股东的隐身需求,但也蕴含着一系列巨大法律风险:一是名义股东面临的来自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例如,隐名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后果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公司的债权人会依据外观主义原则对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二是隐名股东面临的来自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些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盗卖或出质代持股权。有些名义股东利欲熏心,假戏真做,矢口否认隐名股东主张的股权代持关系。在名义股东因自身对外负债引发的被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三是股权代持可能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四是股权代持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性质的确认不仅会引发耗时费力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而且会面临同案不同判的不确定性。

为兴利除弊、预防股权代持中隐藏的一系列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有必要正本清源,厘清股权代持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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