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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力的法理基础 *

2021-12-08郑晓军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教育

于 浩 郑晓军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41;2.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梳理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已有论述大多聚焦于受教育者,试图证成在宪法中作此种复合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并对宪法受教育权利的规范属性作出了权利义务复合观、权利观、义务观等不同判断。这些成果为认识受教育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存在局限之处。在认识论层面,相关研究仅对《宪法》第46条进行文义解释,忽视了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性存在,对与受教育权利对立的教育权力缺乏足够的类型区分;而在方法论层面,由于混淆了受教育权利分别作为民事权利与公法权利的两种不同属性,以致对实践中教育权力的不当扩张或限缩现象缺乏必要的规范分析。

本文认为,权利与义务仅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组概念,除此以外,还存在与受教育权利相对立的教育权力。教育权力来源于受教育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不当设定或行使都将导致受教育权利蒙受侵害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全盘否定某一类型的权力,更为理性的规范立场是划分不同类型教育权力的边界,进而更系统、科学地划定不同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范围。

为了实现论证目标,我们首先从宪法“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表述切入,明晰受教育权、受教育行为、受教育义务的差异性与相关性,发现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复合结构存在的局限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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