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法哲学中的家庭和市民社会
2021-12-07汤沛丰
汤沛丰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632)
在《道德形而上学》(1)本书收录在科学院版(Akademieausgabe)的《康德著作全集》(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第6卷。对本全集的引用将仅标注卷数和页数,中间以逗号隔开。Vgl.Gesammelte Werke,Bd.1-22 hrsg.von der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Bd.23 von der Deut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zu Berlin,ab Bd.24 von der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zu Göttingen.中译文参照李秋零编译的《康德著作全集》(其中第6卷收录的《道德形而上学》为张荣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09年。中,康德精心构思出一套先天的所有权理论,这套理论既使前文的法权概念得以具体化,又呈现出自然状态的局限性,从而为后文国家法理论的出场做好铺垫。所有权理论包含以下逻辑: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的所有物取得活动以及对所有权的申张均会引起他人的敌意,引发激烈的争执,是故,每个人均有义务与他人一同进入一个由普遍意志进行立法的状态。(2)凯尔斯汀(Wolfgang Kersting)则从产生敌意者的角度来谈论这种平等政治参与的资格:“……准确地说,下述观点才是康德财产哲学的要旨:每一个人的自由权都会受到财产主张的影响。所以,就其自身的基础乃是财产哲学而言,政治哲学也必须承认:所有人都有机会参与那种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证成的公共立法;通过这种参与,公共立法将使财产的自然法转化为具体的、详尽的法律。”(凯尔斯汀:《政治、自由与秩序:康德的政治哲学》,汤沛丰译,载《康德法哲学及其起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155~185页)然而,鉴于自然状态最终会沦为一个相互敌对的战场,无论从所有物取得活动的施加者一方,还是从对这种活动存在敌意的一方出发,都没有实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