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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

2021-12-07王和德

煤炭工程 2021年2期
关键词:煤矿规划

王和德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120)

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是对矿区建设规模、井(矿)田划分、煤矿生产能力、建设顺序、地面配套设施以及矿区环境保护和其他外部关系等进行的全面规划,是指导矿区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决定矿区长久发展格局的需要。按照规定[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但由于矿区地质等具体条件的千差万别,各单位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中都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也有的对于一些类似的问题处理却并不相同。本人根据多年来从事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评审的体会,将其中的部分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经验汇编与此,以供大家讨论和借鉴。

1 地质资料的把握与处理

1.1 预测资源量的计量问题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2]规定,矿区煤炭地质资源量应为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资源量的总和。该规定并不包括“预测的资源量(334)?”,原因是“预测的资源量(334)?”仅是对煤层层位、煤层厚度、煤类、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所了解后所估算的资源量。其勘查工作程度仅达到了预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属于潜在煤炭资源,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

对于 “预测的资源量(334)?”是否可以纳入于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资源量中,在以往的许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评审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有的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纳入,有的则根据《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规定全部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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