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讼”思想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刘冲冲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河北经贸大学 刘冲冲
1 “无讼”的思想渊源
“无讼”一词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是孔子在对他最得意的弟子颜渊表达他希望社会可以达到“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状态。儒家将“无讼”作为其理想追求,希望统治者接受其“礼治”“明德慎刑”的思想,通过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及统治者为政以德并行,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
但对于“无讼”的追求却不是儒家所独享的,道、法两家不仅认同而且还积极提倡这一主张,“无讼”理念的确立也得到了道、法两家提供的丰富的理论支持。与儒家提倡的以德化去刑不同的是,法家更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的方式来使社会达到“无讼”的状态。法家的标杆式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子都倡导在社会管理中要“以刑去刑”。按照法家的思想,社会只有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方式使老百姓不敢诉、不能诉,才达到“定分止争”的无讼状态,从而使社会稳定。中国诸子百家中重要学派之一的道家也有其独有的让社会达到“无讼”状态的思想。道家创始人老子鄙弃学习法律,他主张清静无为和顺其自然的治国方略,抨击一切礼治和法治。
2 “无讼”思想形成的原因
2.1 “无讼”思想形成的经济原因
“无讼”思想的形成是由产生它的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人们依血缘和地缘聚族居住,户与户之间鸡犬相闻,彼此之间十分熟识,与宗法制度一起形成了十分稳定的熟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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