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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2021-12-06王飞娜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员额办案检察机关

王飞娜

摘要:伴随着十九大会议精神的提出,各项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在司法工作领域,为使得一切的司法工作都能够适应新时代的工作要求,司法体制行政配套的深化改革成为了重点性的工作,虽然在多年来此项改革工作一直在持续推进,但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未来的工作进行中,要紧跟国家司法工作的总体布局与战略要求,保持改革力度并加强方法创新。基于此,本文从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重要意义出发,探析了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司法工作成效。

关键词: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深化改革路径方法

司法工作彰显公平正义,在各种司法案件的处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每次的全国代表大会中都有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与战略部署,以保障司法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提升司法工作水平。行政配套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性工作,其改革的难度系数高、内容多,为全面适应现代化司法工作的要求,需从多个方面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都要紧跟总体的改革战略方向,加强在行政配套改革中的资源投入,积极探索正确的改革路径。

一、深化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意义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下,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司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加快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全面依法治國的实施中,涉及到的工作内容非常多,深化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是其中的关键性工作,其实施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完全将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放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框架内,有利于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使得我国的司法工作可以突破传统的工作模式限制,积极探索崭新的工作模式和方法。

(二)代表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基础框架大体构建完成。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我国就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改革,从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每一次改革目标的提出,都意味着我国对司法体制改革所提出的新要求,为彰显司法在社会经济领域的突出作用,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有着现实的必要性[1]。

二、改革过程中的主要任务

(一)实现“行政配套”体制的完整构建。现阶段,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中,主体框架为“四梁八柱”,为提升司法改革实效,实际的改革工作进行中,要始终坚持这一主体框架,但因为司法改革推进时涉及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变更内容相对较多,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呈现出纵深发展的趋势。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点性工作,行政配套改革的关键时要建成完善的行政配套体制机制,但此项工作开展要从以下方面来实施:

1.系统化角度。从本质上来看,深化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呈现出系统性的特征,为提升改革成效,各个参与司法改革的主体都要在改革的全过程中遵循系统化原则,并加强整体协调性因素的考虑。现阶段,四项基础性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此基础上的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应做好各个方面的协调考虑,除了要巩固之前的改革成效,尚未开始的改革工作同样要加大改革方面的投入[2]。比如,在司法机关内应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并实施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等,以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工作实施,来保持改革的有效性。

2.精细化角度。改革中涉及到的要素多、范围广,为提升改革成效,需在各项改革工作的探索中都始终坚持精细化原则与要求,以通过精细化管理来保持改革的有序性。比如,以浙江省的《框架意见》为例,其中有着明确的分工方案,在方案中将25项改革措施细化以后,形成了117项改革任务。

3.科学化角度。科学性同样是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中需坚持的重要原则,要求相关的改革人员需严格遵循对应的司法规律,且要注重处理好司法、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为达到这一改革目标,需加强先进司法技术的应用,以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来维持司法权相对的自主运行状态。

(二)司法责任制度的全方位落实。另一主要改革任务便是对于司法责任制度的确切落实,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我国的司法工作领域就越来越重视司法责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应文件,这些文件的陆续出台和实施,使得司法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范围明显扩大,为保障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工作的全面实施,应将司法责任制度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以此来充分保持司法工作在国家社会经济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3]。

三、改革实施的基本路径与具体措施

(一)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以改进。为了能够让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方向可以和国内司法整体改革的任务保持统一战线,当在实际开展改革工作过程中,可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这一角度着手,对其加以优化与改进,以现有的机制内容作为基础,分析其中尚且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此构建完善的员额配置、选聘和退出制度,在检察机关内组建专业化法官检察官团队。具体的改革工作实施可从以下方面来开展:

1.创建合理、公正的员额配置与管控机制。现如今员额配置系根据在编人数比例确定的,但和案件数量、譬如,可以将案件与岗位职能作为基础标准来实行员额配置,从而确保人员配置的最优性,以此确保检察机关得以高效运作。

2.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办案通报机制,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已成常态。根据2018年的工作情况,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数占 43.7%,全省三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承办案件占受案总数的 25% 左右。譬如,浙江省的检察机关中,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对领导的办案数量、质量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中的相关领导要严格根据这些硬性规定来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将领导办案的数量和质量都纳入绩效考核中,使得检察机关中的领导有足够的责任心来各项案件的承接与处理,提高领导的工作积极性。

3.创建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的实施能够全方位提升司法人员对于所处职位的责任意识,让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以更加严谨、细致的态度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事,并且能够在自身的岗位上严格执行工作规定。对于绩效评估机制指标内容,应当包含办案数目、质量水平等内容,要全面贯彻“优绩优酬”这一基础原则,保证在实行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方式不宜过于复杂,而且所设置的评估指标体系也要做到尽量合理、全面、可行,使得在检察机关内,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可获得最大的岗位效益[4]。

(二)创建健全的司法权运行监管制度。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工作的进行同样要从司法权运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和构建出发,因为在当下的工作进行中,司法责任制成为了改革中需坚持的一大要点,司法工作开展时常常存在着不敢、不远和不善监督的情况,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建立司法权运行监管机制,在适当放权的同时也要开展严格监管。司法权运行监管机制的完善需从以下方面来开展: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主要包含法官检察权责细则、履职指导程序、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专业法官交谈会等内容,使得在这些制度的限制与引领作用下,委员会、检查会的职能水平得以全面提升。比如,浙江省法院所出台的“四类案件”监督方法,使得在相应的检察人员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加强了对“四类案件”的监管,强化了办案能力。

2.加强在监管工作中的現代化技术应用。现代技术的先进性比较突出,经由现代化技术的应用,也就可以改变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可提升监管可靠性,比如,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网络分案智能化系统,可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在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审限、结案、归档和上诉等全过程中都实现动态化监管,形成一体化的监管平台。

3.加强 “三非”工作机制的创新力度。结合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中的流程和特点,专业的改革机构需在改革工作开展时,对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点等加以精细化审核,在识别出了对应的风险以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创新,在这些基础上探索建立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的工作机制,避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出现各种的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机制,利用监管机制来识别和解决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各种违规情况,确保工作的规范性。

(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样是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中的重点性工作,在党的司法工作部署中,很多检察机关都将刑事庭审实质化作为了新的工作方向,而且已经在一部分地区中设立了试点,在获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之后,开始了更大范围的推广,此项改革工作的实施,使得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全面发挥庭审在事实调查、证据判定、诉讼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突出效果,以经由这些工作方法来刺激岗位人员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尽可能的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工作具体实施,需要注重下述几项内容:

1.清晰分配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经由庭前会议的开展,也就可解决传统案件办理中的程序化问题,使得在庭前会议阶段,专业的办案人员可在这一时间段内严格针对案件情况来进行事实的梳理、争议点分析,围绕这些争议点开展详细的分析,避免在后续的庭审工作中出现错位情况。但庭前会议要规范实施,检察机关需制定科学的庭前会议操作规范,明确指出庭前会议的内容、流程和要求,并科学执行庭前会议报告制度,使得庭前会议笔录有相应的约束力,保持庭前会议、庭审程序之间的可靠衔接。

2.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中,可严格推行“两步法”排非程序,这一程序实施时,可严格按照庭前说明和庭审调查的规定来实施,将“排非”事项作为庭前会议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阶段,应就证据合法性达成一致性意见,使得在后续的庭审工作开展时,不需要再走“排非”流程。

3.关键证人出庭应尽量做到应出尽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局面,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过程中,可采取多样化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常态性的工作。在对应的工作制度中,要明确规定公安民警、鉴定人等在出庭作证方面的工作规范,针对在作证过程中的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给予一定的保护。

4.突出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在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和工作改革过程中,都应该始终坚持“四个在法庭”的基本工作前提,使得调查、辩论等一切工作均可以围绕案件的争议点来实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实现当庭宣判,如果难以达到这一目的,需及时做好证据链的补充和完善[5]。

(四)积极引入大数据技术构建智能化的办案体系。信息时代到来以后,司法体制行政配套的改革工作推进中,同样要加大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职工的应用,以保障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的融合度。由省级部门组织创建行政性的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基于对此平台的应用,能够收集汇总全省各个相关部门的卷宗资料与信息,从而使得各级检察机关均能灵活使用此平台,做到对信息与数据的实时调用,达成平台全方位、多层级联通的目的,以此使得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获得有效提升。要想构建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可以从下述几点予以着手:

1.在区域层面构建全流程标准化体系。构建全流程标准化体系,提供对应的证据标准支撑,让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受到这些标准的约束,让工作的质量得以提升,同时还要加强平台构建中的制度完善、人员调配与技术基础支撑,以确保在实际办案期间能够把证据标准合理的转化成数据模型,同时结合至办案系统之中。

2.加强不同工作流程和环节之间的工作衔接与联动。相关部门在建成了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以后,应立即对各个工作细节加以规范化处理,出台对应的工作标准和规范,并在后续的工作开展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保持工作的高效性。比如,应当对交互文书清单实行完整、详尽、正确的列举,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时,各项案卷、资料与档案等均可以在需要调用的部门间做到高效率、及时性的调取。

(五)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模式。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落差,员额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职业地位、晋升机会均高于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多为法律专业,本身符合入额条件,如何让行政部门的留的住人才,刺激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重视的问题。

1.加强业务部门、行政部门动态轮岗制度。现阶段对于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仅是就案办案,需要更多的参与社会行政治理,以精品案例的要求做深做细案外延伸工作,提升办案实效。但仅有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往往大局意识比较弱,容易陷入就案办案的错误思路,导致案件办理仅有法律效果,而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因此需要将业务部门人员轮岗至行政部门锻炼,培养大局观、政治观,提升文字功底和紧扣中心大局工作的能力,提高为民办实事、为人民司法的成效。建议在入额条件中增加至少有一年行政部门工作经验的要求,搭建交流转任平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培养全面发展的检察人才。

2.完善落实员额退出机制。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以业绩考核为主,配套落实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让员额能进能出。但员额退出机制中“不能胜任办案”应退出员额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何谓“不能胜任办案”此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解释,否则具体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主观判断,不利于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实践中,基于一岗双责的追责体系,员额无法胜任办案工作但又不想退出,领导并不会以此认定“不能胜任办案”,更不会放任其出错,而是依人设岗,由其办理一些简单速裁案件,防止出错。这就导致员额队伍里出现分案不均、工作量不等等问题,造成“能者多劳,弱者得闲”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严禁将员额当成干警福利,要真正的选拔一批业务精英充实办案一线,建议进一步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对仅能胜任简案的员额检察官开展末尾淘汰制,倒逼员额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胜任员额工作。

3.提高行政部门的职业待遇。每个岗位都有存在的必要,都不可或缺。在司法改革后,增加员额的办案终身责任制,同时也提高了薪资待遇,特别是在基层,检察官等级两年晋升一级,而行政人员晋升时间各地不等,有些地方晋升年限高达10年,套改成行政職级对应的福利待遇就会相差甚大。同时,在各种中层竞选、职业晋升中,行政人员也毫无优势。建议适当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薪资待遇和服务水平,尽可能缩小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差异。如若受限于当地的薪资待遇,可以从职务晋升方面对行政人员有所倾斜,平衡两类人员的差距。

结束语:

司法工作关乎本,司法工作的开展可彰显公平正义,随着国家对司法体制行政配套改革所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在此项改革工作进行时的制度改革、人才配置,紧跟新时代下司法工作改革的新要求和总体思路,确保改革实效,推进我国司法工作的全面变革。

参考文献:

[1]王立明.员额制检察官司法体制改革实证分析——以青海省为例[J].攀登,2020,39(02):136-143.

[2]王新清,胡晴晴.新时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思维方法[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24(05):115-121.

[3]陆伟,韩文江.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法院行政管理的转型与发展[J].人民司法,2020(04):76-81.

[4]刘慧贤.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队伍思想状况的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20(25):71+109.

[5]林婷,陈德发.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要有新气象新作为[J].法制博览,2020(03):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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