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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农村留守老幼群体监护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对策思考

2021-12-06石乾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对策思考监护人

摘要:随着生产力水平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工外出加速了留守老幼群体的形成,因客观因素导致监护人义务的不履行,留守老幼群体正当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思考,充分认识新时代留守弱势群体及监护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及特征,制定特殊群体法规制度并提出有效对策建议,是推进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决策思考依据。

关键词:督促;留守老幼群体;监护人;赡养抚养义务;对策思考;

我国现有多部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有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不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现实情况存在与之相悖现象,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留守老幼群体。赡养抚养责任的履行,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必然体现,也是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1] 虽然国家已全面铺开乡村振兴战略,但“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在现有绝大部分农村留守老人群体中普遍存在,他们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强制子女(父母)履行义务,而是从情理的角度予以照顾和保护。鉴于此,为消除监护人故意逃避责任义务行为,形成一种良性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强化对监护人教育和引导,相关部门可以从法治和非法治层面督促农村留守老幼群体监护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形成。

一、法治层面

1.立法机关科学“立法”

保护留守老幼群体,是实现法制公平、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事关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科学立法,就是要注重立法质量,制定符合时代特征,注重法律效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要体现人民中心发展思想,要从立法的主客体要件,立法行为的程序性、合法性等构成要件充分酝酿,突出科学合理,制定最大限度满足人民利益需求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有法律缺少针对留守老幼群体监护人故意逃避、拒不履行义务的单行法规约束,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了解实情,从群众利益角度科学评判,避免出现“办公室执法”或“以权压法”现象,杜绝法律闲置或“无用论”现象发生。

2.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就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标准不走样、公平公正秉公执法,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律的效用发挥主要集中在执行,有法律不执行,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留守老幼群体监护人的执法难主要表现在,一是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幼群体的《保障法》,没有实现科学立法,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该群体监护人经常未在家,苦于找不到执法对象而难以执行;三是受传统思想和家庭情感影响,在执法过程中留守群体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或父母受到法律的制裁;四是留守群体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短时间依靠部分力量强制执法,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五是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执法人员监督,要做好证据收集,执法监督推诿,杜绝执法违法事件发生。可见,急需国家从根本层面立法,辅助以政治的、经济的形式帮助他们增加收入,做好社会保障等,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执法难问题。

3.国家机关责任制“普法”

责任制普法,就是谁执法,谁承担普法宣传义务。由于农村留守人员少,政府机关存在普法宣传环节缺失甚至不作为现象,导致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持续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新举措,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既可以从内容上保证法制正确性,又可以从形式上确保法治执行。党政机关主要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干、挑重担,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执行统一结合。同时,普法宣传还可以依托驻村“第一书记”或“在校大学生兼任乡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开展普法教育,他们更能与留守老幼群体开展交流与对接,在情感上,群众也更能接受他们的传达与安排。

4.监护人履责“守法”

守法,就是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将法律内容和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动,从而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使得法律条文内容及精神得到实现的行为活动,主要表现为对权利的行驶和对义务的履行以及禁令的遵守。在农村留守老幼群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履行。可见,急需立法让监护人(代理人)意识到义务不履行的职责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守法意识。同时,必须时刻督促和引导监护人从思想上、行为上积极服从法律内容和要求去履职尽责,这也是法律活动得到实现的过程。当然,履行监护职責的关键在于监护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共同生活。[2]

5.用工单位协同“护法”

留守老幼群体的产生有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不得以外出务工而形成等特殊原因,法律的强制执行可能会因其监护人义务的履行导致经济收入的减少,或导致家庭感情破裂,不利于和谐家庭的构建或社会稳定。鉴于此,政府或村(街道)等机关通过构建网络平台,明确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留守群体信息库,公安机关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指导,对不履行义务者采取训诫和纠正。同时,用工单位要对录用的务工人员系统核实,对未履行义务的农民工坚决不用,并通过平台对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予以回复,协同护法。若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联合地方村(居)干部对该单位予以经济制裁、法律声明、停业整顿等,从用工单位源头上斩断农民工使用途径。

二、非法治层面

1.政社机关创新“想法”

针对特殊情况下务工人员无法及时返家履行职责义务,可以选择暂时委托监护,一般为六个月内委托监护,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选择具有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朋友为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完成相关法定手续和协议。如监护人存在故意逃避或遗弃行为的,公安机关则以严处;对经教育不改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半年以上的,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依法采取训诫、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剥夺监护权、追究刑事责任等。

暂时委托监护,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短时间或迫不得已采用的一种选择方式,而不能长期使用,避免出现监护人通过出资金、送财物等形式逃避或不履行监护义务。

2.党政群社借鉴“做法”

从性质和形式上来看,留守老幼群体的保护与“养老”类似,可以学习借鉴。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养老体制主要有美国的政府监管,医养结合的补缺型;英国的社区居家养老型;国内杭州的“互联网+”型、上海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护理站、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站一体”的社区服务型等。根据我国农村实际,可以采取政府、社会组织、家人通过合作创新的方式协同解决该问题。由政府机关牵头购买服务,社会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亲人或家属为员工的义务履行模式。

借助养老模式来构建留守老幼群体权利保障体系,它较之于传统的由家庭承担赡养义务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相关部门可以在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集中居住、社区照顾、居家养老,通过生活互帮互助、共教共育等形式,实现该老幼群体各项权益的保护。

3.留守群体内生“功法”

留守老幼群体是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群体,相关部门要鼓励有知识、有技能的老人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对掌握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技能技艺的老人进行培训后作为重要人力资源,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丰富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融洽群众关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调查,留守老人群体中普遍学会有1-2门手工技艺,大量存在农具编织、木工、砖瓦、裁缝等工匠技能技艺人才,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组织好、培训好,利用地方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带领群众发家致富。同时,可以依托土地资源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模式,选择有基础的农业公司、蔬菜公司等开展帮扶,或对留守群体进行技术培训后实施劳动聘用,既满足留守老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解决了公司用工不足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留守老人的就业问题。

留守老幼群体的监护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是家人情感上的延续,也是继承和发扬中华优良传统文化的表现,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消除农村留守老幼群体物质上、精神上、心理上的差距,提升整体素质,尊崇宪法,弘扬法治精神,以立法来保护弱势群体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以立法来约束其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早日实現富强民族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法治基础和提供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贺旭艳.赡养抚养义务追责当强化[N].邵阳日,2017-08-04(004).

[2]郭忠美.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4):10-11.

作者简介:石乾福(1979.4-),男,汉族,四川广安人,大学本科,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政政治教育,党建等。

课题项目:本课题系2021年度广安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立项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留守老幼群体权利保障研究——基于中青年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视角。项目编号:2021-22。本文系该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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