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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律师制度与中柬律师的合作探讨

2021-12-06王毅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5期

王毅婷

摘 要: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提出,与企业一同“走出去”的中国法律服务离不开对象国本土法律技术的支持。中柬两国律师的合作是涉柬法律工作的常态,但目前我们对于柬埔寨律师行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却知之甚少。本文从柬埔寨律师、律师行业和律师管理制度三个角度出发,对柬埔寨律师和法律服务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加深中柬两国律师对彼此的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谋求共同合作和发展。

关键词:柬埔寨律师;柬埔寨律师制度;中柬律师合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5.066

为了能更好地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中国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律人将自己的法律服务平台延伸到了法治相对落后,法律体系、法律环境复杂的东南亚地区,柬埔寨就是其中之一。中国法律服务的输出离不开输入国本土法律技术的支持,中柬两国律师的合作是涉柬法律工作的常态,但目前我们对于柬埔寨律师行业和律师制度的情况却知之甚少。由于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法治状况等的差别,中国律师与柬埔寨律师有着完全不同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而彼此了解是两国律师精诚合作的基础。

1 柬埔寨律师与法律服务市场概况

对于有着悠久高棉文化传统的柬埔寨来说,律师制度是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在法国殖民时期正式传入的,在此之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持一直依赖宗教、王权和传统习惯。近代以来,柬埔寨历经战乱和长达百年的殖民统治,在外部力量的推动下柬埔寨开始探索并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框架,因此,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现代法律制度必然会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除了历史和文化因素所导致的观念隔阂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同样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柬埔寨一直被联合国列为全球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也是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法律业务随著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但法律服务市场依旧不成熟。

1.1 不受认可的诉讼业务

对比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柬埔寨目前的法治状况仍非常落后,虽然各部门立法正趋于完善,但在执法阶段司法贪污腐败问题依然严重。在国际人权组织Trial Monitoringde Project的调查中说道:“在实践中,柬埔寨法院被认为是不独立、无能和不公正的,政府部门控制立法和司法,没有真正的三权分立。老百姓普遍认为那些与政府有关系或有权力地位的人即使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民商事案件来说,民间对于司法救济的态度往往比较悲观。时间周期长,花费高,还有各环节的职权人员需要刻意贿赂。发生民商事纠纷时,所受损失与维权成本的高低成了当事人是否选择司法救济的主要因素。因此,小金额的民商事纠纷一般不会通过请律师走法院程序解决。而对于大额的民商事纠纷来说,请一个“知名律师”成为案件能否取得理想结果的关键。这些“知名律师”在本专业领域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且与职权机关有着深厚的私人关系,能够更好地为客户争取理想的诉讼结果,但所需要的费用也不是寻常百姓能够承担的。

1.2 困难重重的非诉业务

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落后国家,明显不发达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急需进行现代化建设。多年来中资基础建设项目一直是当地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的主要来源。此外,中国投资者对柬埔寨商业地产的投资热情也催生了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就柬埔寨目前的经济产业来说,拥有28个国家普惠制待遇的柬埔寨,出口型服装制造业和制鞋业仍然是其主要的经济增长点。与此类企业相伴的劳务用工、税务、环境保护等常规公司法律问题同样是律师服务的重点。但在柬埔寨从事非诉讼法律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例如,法律尽职调查是律师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柬埔寨的行政档案管理制度尚不成熟,律师对各市场主体的尽职调查面临资料难寻、相关档案遗失、过期、不真实等情况,使法律调查工作步履维艰。在基础材料少且准确性不高的情况下,律师很难出具一份高质量的尽职调查报告。此外,除了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外,部长会议通过的次级法令、各部门的行政规章、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决定、政府部门的通知、地方规章也都可以作为柬埔寨的法律渊源,虽然效力不及法律,但依然发挥类法律的作用。这些次要的法律渊源杂多、难以查找且具有不稳定性,被当地律师称为“口袋法律”——用的时候拿出来,不用就装回去。了解规则、遵守规则、运用规则本是律师的主要工作路径,而“口袋法律”的存在使得律师的工作困难重重,律师常常需要寻求其他私人途径才能完成客户委托的事情。

1.3 肩负法治任务的精英群体

1932年,柬埔寨王室通过“32号宣言”正式宣布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和职权,之后经历过殖民时期、红色高棉时期等特殊历史时期,柬埔寨法律职业的性质、地位发生了变化。1995年,柬埔寨王国律师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柬埔寨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的重建,自此以后律师数量逐年递增。

柬埔寨人口约1600万,人口的地理分布很不平衡,居民主要集中在中部平原地区。柬埔寨登记在册的律师2151名,主要集中在首都金边及其几个经济较发达的省份。目前,柬埔寨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不到1,对比我国云南省(总人口4858万,执业律师数量11863万),每万人拥有律师数量为2.4来看,柬埔寨现阶段执业律师数量相对较少。作为柬埔寨精英群体的一部分,柬埔寨律师基本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柬埔寨进行法治建设和努力融入全球化的今天,他们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柬埔寨律师,除了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外,在商务交易过程中,也常作为“公证人”。柬埔寨民商事法律明确规定部分法律文件的生效必须经过律师签章,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法律问题太多。从这一点上看,柬埔寨律师拥有较大的执业权限,他们不仅是自由职业者更是社会法治的推广者,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因为律师服务还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客户的要求也是律师的工作目标,所以在柬埔寨法治相对落后的现阶段,律师除了要积极发挥专业特长外,为客户协调好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关系也是其重要的业务素质。

2 柬埔寨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现代意义上的柬埔寨律师管理制度框架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真正建立起来。目前有三个正式文件对柬埔寨律师行业进行了规制,分别是《柬埔寨律师行业管理规则》《柬埔寨律师协会内部管理规定》和《柬埔寨律师职业道德》。这些文件对柬埔寨律师行业的准入、律师管理体制与组织活动等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2.1 充分的行业自律管理

与我国对律师行业所进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律师协会共同管理的“两结合”管理模式不同,柬埔寨律师行业主要依靠其律师协会进行完全、充分的自律性管理。柬埔寨律师协会(The Bar Associa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n,简称:BAKC)成立于1995年,是行业性自律组织,其常设管理机构——律师协会管理委员会由主席、大律师公会和秘书处组成。其中,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二年。大律师公会成员从登记注册的律师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该组织管理涵盖了律师行业的所有事宜,包括律师资格的申请与审核、律师违规的认定与惩戒、律师资格证书的颁发与吊销、律师的实习与考核等。BAKC同时享有充分的行规制定权,目前现行的柬埔寨律师管理规定均是由BAKC制定。BANK除了负责律师行业的准入外,对律师执业以后的监管也发挥着主导作用。

2.2 严格的行业准入条件

在柬埔寨,持有国家法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前提。具有柬埔寨本国国籍并且已经获得法律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人士可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申请,在法院等相关法律领域工作法定年限,如果想要从事律师行业,可以直接通过申请的方式取得“法律職业资格”。二是考试,通过柬埔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柬埔寨从事律师工作,除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与我国一样需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实习。根据《柬埔寨律师行业管理规则》的规定,实习老师一般由执业三年以上,并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的律师担任。实习者与实习老师之间不能有夫妻或血缘关系。为了能让实习人员积累更多的经验与职业知识,实习人员可在跟随一名老师实习6个月后申请更换新的实习老师。实习结束后律师协会将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决定授予其律师资格或需要继续实习。根据柬埔寨法律协会的规定,外国人虽然不可以申请柬埔寨律师资格,但可以在柬埔寨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亦可到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2.3 法律资源的公平分配

为避免贫富不均导致公众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不一,很多国家都将法律援助纳入到律师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中。根据柬埔寨《律师协会内部规则》的规定:“所有在柬埔寨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成员均有义务遵循律师协会会长指定为穷人进行代理或辩护。在任何时间律师均可以自愿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习期间内,实习律师需为穷人提供三次法律援助。”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柬埔寨公民可向律师协会或法院、检察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并附上“经济贫困证明”,律师协会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协会管理委员会将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助津贴、律师顾问津贴和其他费用。法律援助律师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律师协会报告案件的处理进程,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2.4 法律服务市场的半开放

依照柬埔寨法律的规定,外国律师只有在得到了柬埔寨律师协会委员会的授权后才能在柬埔寨执业。而授权与否取决于外国律师的资格是否充分,并且要求外国律师的原籍国必须也向柬埔寨律师提供同样的境外执业可能性。柬埔寨律师事务所的注册需要经过柬埔寨律师协会的许可,并要求其具有所有成员均是执业律师的公司性质。从组织形式上看,柬埔寨律师事务所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独资企业)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两种。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关于柬埔寨律师管理的法律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持有柬埔寨律师执业资格。因此,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柬埔寨设立的各“分所”仍是以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中心的形式存在,规模较大的几家经过了柬埔寨律师协会的批准,市场中也有为数不多的未经批准的“个人办公室”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3 中柬律师的合作

柬埔寨是一个很古老的“年轻国家”。它曾建立了中南半岛上最古老的王权社会,在殖民主义浪潮下被动地进入了现代化进程,从西方全盘移植的法律制度在本土传统和现代法秩序建构的张力中落地并发展。在律师行业管理上,柬埔寨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但在柬埔寨现阶段经济与法治双重落后的大环境下,律师业务的开展面临重重困难。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柬两国之间的商事合作将越来越多,与其同步增长的是涉柬法律业务。未来,中柬两国律师的合作将是涉柬法律工作的常态。

首先,应肯定中柬律师的合作对我国涉柬法律服务的积极推动作用。在具体项目中,我们需要柬埔寨律师团队对接当地政府和客户,并利用本土专业技术和公关能力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本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查询和解读,柬埔寨律师能为中国律师提供更好的协助和咨询。因此,我们的涉柬法律服务从与柬埔寨律师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始。

其次,我们的涉柬法律服务机构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目前在柬埔寨,中国律师事务所纷纷建立了涉柬法律服务机构,他们是东南亚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者,但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规模、管理机制、人才储备等方面离很多国际性律师事务所还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需要时间去追赶,同时也需要在组成形式上进一步优化。根据柬埔寨律师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尝试选择出资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探索开展联合经营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柬埔寨律师加入团队让律所的业务范围扩大。

再次,我们应重视涉柬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时增进柬埔寨法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柬埔寨还处于法治较为落后的阶段,法律专业人士数量少,但中国对柬埔寨的投资却呈逐年剧增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和企业进入柬埔寨,需要更多的涉柬法律服务,也需要两国法律人增进对彼此的了解。建议我国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可以提供一定的实习岗位给优秀的柬埔寨年轻律师,使柬埔寨法律人有机会来我国进修法律业务,了解我们中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并在具体的工作中学习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通过境外律师的加入,我国法律人也能够了解柬埔寨法律制度,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境外法律人才储备,促进涉柬法律活动的顺利开展。

最后,两国律师协会可以加强联系并建立沟通合作机制。柬埔寨律师业施行行业性自律管理,律师协会享有完全的行业管理权。建议我国与柬埔寨有商务往来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强与柬埔寨律师协会的沟通,共同寻求双方律师合作的路径。如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两国律师事务所互聘对方律师作为外籍专家等方式,搭建友好合作关系。

律师同行都有着奋战在一线的工作经验,是法治建设的推进者和见证人。通过中柬两国律师的共同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难点献计献策。一方面,推进柬埔寨对于外商投资、贸易方面的法律环境建设,使之更有利于与中国的长期经济合作和发展,也有利于其吸引外资和融入全球经济;另一方面,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境外的各项权益,并在经验积累的过程中,更有效的应对柬埔寨甚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的投资和贸易法律风险。中国和柬埔寨都是WTO的成员国,双方可以以GATS为合作基础,深化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合作,探索双方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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