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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区利益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立法启示

2021-12-06赵晶晶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朱 圆 赵晶晶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和日益增加的社会需求,政府、市场和社会传统三大部门却难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随着越来越多社会企业家的出现,他们开始积极探索新的解决方式,社会企业由此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并且带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既包括以传统法律形式为基础进行的改革,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简称CIC)、美国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也包括制定开放的适用于多种法律形式的法律认证标识,如丹麦、芬兰、意大利等国纷纷启动了社会企业法律认证方案。不过各国社会企业最核心的特征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以社会目标优先;第二,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1]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社会企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社会企业助力英国政府解决了许多社会难题,并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2]英国贸工部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以社会目标为主,而非以股东和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其盈余按照社会目的全部重新投入企业或其所在的社区。”[3]CIC是英国专门为社会企业量身设计的法律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社会使命执行机制,是介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纯商业公司的频谱之间的一种新型混合组织形式。本文旨在对CIC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社会企业立法有益的若干建议。

截至2020年3月底,约有1.9万家CIC在英国注册,其中81.8%采取担保有限公司形式[4],18.2%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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