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
2021-12-06曹建军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机制
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一、导 言
“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战略,发展至今吸引了中央、地方、各机关、各部门的高度关注,被视为增进社会和谐、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成为“现象级”的政治词汇与改革术语。在国家层面,2020年3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将诉源治理改革明确纳入“五五改革纲要”;检察机关也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探索醉驾案件诉源治理新模式,将诉源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等相结合[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司法部为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指导法律援助承办人参与诉源治理。在地方层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等主体分别制定和颁布专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试图将更多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自治团体纳入诉源治理格局。
“诉源治理”在试点之初,实务界将其界定为“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2]根据这一定义,诉源治理的主体可以是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客体是潜在纠纷和已有纠纷的利益协调,内容则是纠纷预防化解的措施与联合行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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