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界定与原则
2021-12-06罗国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罗国强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政府的承认与继承问题是国际法上的传统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分析长期停留在一般性探讨的层面,导致在特殊层面上存在理论漏洞与空白。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国际法问题从未被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来研究。现有的国际法政府继承理论没有考虑在治权尚未统一的国家内,旧政府残余割据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以“国家”名义长期存在的这种特殊情形;《奥本海国际法》也只谈及新旧政府的瞬间交替和叛乱政府被镇压下去两种情形的政府继承①;现有国际法的政府继承理论因缺乏规范“一国两府”的理论意见和具体规则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怀疑和否定[1]。而在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中,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对于所涉国家和政府而言,其在法律上的后续效应和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中国来讲,正确地理解和认识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国际法问题,对于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及新时代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概念和原则作出界定并将其适用于国际实践,乃是关于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国际法理论在新时代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亟待创新与突破的一个微观节点。本文拟对此作出初步探讨。
一、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界定
特殊政府承认是指当国家领土没有发生变更,而其政府在以非宪法的方式进行新旧更迭的过程中,因对国家领土的有效控制未能100%地实现而出现程度不同的僵持局面时所产生的对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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