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展及解析
2021-12-06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副教授
福利中国 2021年4期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副教授 黄 冠
国家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颁布权威性标准的目的是避免底线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和无需竞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在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中,由政府主导、行业组织配合的标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自2012年以来,出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需要,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和交叉重复等问题,从民政部发布《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民发[2017]145号)前后,我国为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国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相比发达国家具有起点高、可参照样本多等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总纲
作为我国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引,遵循党和国家的思想导向,结合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现状与趋势,依据《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09)关于标准体系总体结构的规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年8月24日发布),在明确“全面系统、协调统一,开放兼容、动态优化,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等基本工作原则的基础上,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形式、服务和管理等四个维度,确定了任一养老服务标准文件的构成因素。
具体来说,老年人自理能力维度依据应按照不同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在需求上的差异,提供不同养老服务的思路,将老年人按照自理程度分为自理老年人、部分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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