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追诉时效新论
2021-12-06赵祖斌
法治社会 2021年5期
赵祖斌
内容提要:追诉时效制度与监察制度存在关联性,追诉时效制度要素决定了其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监察程序不可分,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无法产生追诉效果而导致监察程序节点虽遵循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但不能作为追诉时效终点,亦不能触发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故面临着追诉时效终点不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适用受阻的难题。继而因追诉时效期限“缩短”而带来核准追诉制度被滥用、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使用率高、隐性监察错案易发等风险。鉴于此,应该通过将提起公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立法修正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等方式扫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障碍,以此确保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顺畅。
引言
追诉时效是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枢纽,决定着职务犯罪案件能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能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追诉时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衔接不畅引起了学界注意。①参见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刘练军教授发表的《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一文,认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皆存在追诉时效之问题,故而在监察程序中也应该存在追诉时效制度。②参见刘练军:《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但是有两个问题不免令人心生疑窦,一是追诉及追诉时效应做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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