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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宪法思想的人民性*

2021-12-06

毛泽东研究 2021年1期

周 亮

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宪法精神始终强调人民共同意志和人民根本利益,这与毛泽东强调的宪法人民性思想一脉相承。从提出《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1920年)到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年)和《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从牵头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简称《宪法大纲》)到主导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简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等,毛泽东宪法思想与宪政实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中逐步得到发展和成熟,但不变的是宪法思想中所折射出的人民性。

一、毛泽东强调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始终代表人民利益和巩固人民民主革命成果是制定新中国宪法的根本要义

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这种法治人民思想与毛泽东宪法人民性思想一脉相承。毛泽东早在1912年6月撰写的《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就指出:法律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的一种工具,判断一部法律好坏的标准是看法律是否为人民追求幸福服务。毛泽东这种法律应该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思想与列宁“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的工具”(2)《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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