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治理理论视域下的经济法规制机制
——以消费外部性问题为例
2021-12-06杨尊源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杨尊源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经济法规制是建立在广义规制理论之上,即将规制理解为“政府机关及非政府组织或私人以形成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或社会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1]。这种规制等同于规制治理,具有去中心化和公私混合的性质,强调政府规制、私人规制和多元规制的相互结合,综合运用多元工具,在多元主体之间产生相互制约、影响的作用。规制治理理论与规制控制理论相对应,二者的关系在科林·斯科特教授所著的《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一书中有详细解释。规制控制理论基于“规制国”理论界定规制概念,规制治理理论基于“后规制国”理论界定规制概念。该书对于本文理解规制以及经济法规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价值。“规制国”的概念是用来将一种独特、新兴的治理形式与传统福利国家的实践与制度相区分,福利国家利用公有制工具,由国家直接提供服务和福利,整合政策制定与运营职能。“后规制国”理论则认为:法律施加控制的能力有限;在当代秩序调整的过程中,以法律为基础的控制只是一小部分;当与其他的秩序调整过程相连接时,国家法律才能有效[8]。
经济法具有公私混合性,这种属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表现为规制主体的公私混合。经济法规制主体包括国家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消费外部性作为一种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分散性、异质性以及矛盾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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