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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将调动种植者和有关经营者积极性

2021-12-06

现代农药 2021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粮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4月8日下午在出席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时表示,新的管理条例将调动种植者和有关经营者的积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近年来,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1)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2)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3)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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