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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

2021-12-06

中国水产 2021年2期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工作,保障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物品认(鉴)定和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案物品认(鉴)定,是指对非法捕捞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和涉案渔获物的认定、鉴定。

第四条 涉案物品认(鉴)定工作实行认定为主,鉴定为辅的原则。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问题,原则上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两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一)难以确定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二)难以确定涉案渔获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的;(三)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程度的;(四)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的。

第六条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委托开展鉴定评估的,应当选择具有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具备水生生物或水域生态环境研究能力和实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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