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职责划分研究
——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订为视角
2021-12-06张君周王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管理
张君周,王若源
(1.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102;2.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 100710)
机场净空 (Aerodrome Obstacle Free Space)根据《民用机场飞行技术标准》的界定,指的是“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简而言之,就是为飞机起降安全而划定的一块安全的、无超高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外来干扰的干净区域。净空条件的好坏与飞机起降息息相关,因此机场净空被列为基本适航条件之一。各地政府也对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的状况高度关注。例如,针对近年来频发“低慢小”进入净空区域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河南、石家庄、泉州等地快速出台了“低慢小”升空物防控工作方案并告知公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违规实施此类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还有城市专门设定了“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日”①。2020年底,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机场条例》)的修订意见。在200多条的反馈意见中,净空管理是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于“民航行业管理部门②、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边界不明晰”,建议“明确地方政府的管理事权和法律责任”。基于民航发展趋势与《机场条例》的修订,笔者在前期对净空保护立法机制研究的基础上,以净空保护的职责分工为视角,分析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立法与文件,探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在《机场条例》修订中进一步完善净空保护职责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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