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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通用机场条款的思考

2021-12-06刘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刘 贺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于2009年7月1日施行,是《民用航空法》颁布后专门规范机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民用机场进行了分类,区分了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并分别规范了不同规划建设、运行许可、安全运营等要求,促进和保障了民用机场的发展。但是,由于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通用航空业的不断壮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关于通用机场的条款已逐渐不适应行业的需要,甚至阻碍了通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行,亟须作出修订。文章将从通用机场的发展情况出发,分析《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通用机场规定的不足,通过多视角思考,提出完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通用机场条款的建议。

二、通用机场发展情况

2008年底,中国共有通用机场71座,均为取得运行许可的颁证机场。2009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出台后,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规划建设、运行许可、安全运营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此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通用机场建设,加强通用机场整体布局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完善审核程序,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统筹协调发展[1]。经过各方努力,截至2021年9月,全国在册通用机场发展为355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时的在册通用机场是指按照《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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