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长江保护法需担责(下)
2021-12-05
湖南农业 2021年4期
(续第3期第49页)
3.长江保护工作做得不到位该怎么办?
所在地区负责人将被约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
4.在长江流域引进外来物种需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捕回,并罚款!《长江保护法》第85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应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长江保护法》第87条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进行建设应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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