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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构建乡村“三治”格局中的时代价值、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1-12-05李代明陈云鹤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代明,陈云鹤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问题的提出

村规民约是指在特定的村域内,由特定的村民主体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依据国家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结合本区域内的村风民俗,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协商订立并为国家法律正式确认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成文的地方性自治规范。它已经是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威之间实现双向沟通的一个坚实凭依[1]。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格式和典范,以其独有的价值备受国内学者关注。高艳芳、黄永林以“三治结合”为视角,认为村规民约可以为现代乡村建设提供智慧与资源,有助于涵养个人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推动乡村道德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精神支撑[2]。蔡平认为,村规民约是我国独有的乡村社会自治文化,具有促进社会教化、净化民风、传承文化和培育公共精神等作用[3]。陈寒飞、高其才认为,村规民约是村民民主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是村民互助和办理公共事务、保障村民权益、维护农村治安、调解邻里纠纷、实现村民自治的公共准则,是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可以为我国构建乡村“三治”格局发挥独特作用[4]。杨建华等从村规民约对农村社会整合的视角出发,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融乡土性与现代性于一体的整合机制,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民参与下的公共决策过程可以有效促进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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