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视阈中的特殊教育人文关怀
2021-12-05魏冰娥陈芙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魏冰娥,陈芙蓉
(重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331)
一、问题的提出
纵观中西特殊教育发展史,不难发现特殊教育的真正发展实源于人文思潮的兴起。在中国,以儒家文化为主的传统文化,一直都以其强烈的人文色彩对病残弱小者给予“仁者爱人”式的关爱与救助;于西方,特殊教育的重视、兴起、独立、发展也是从文艺复兴唤醒人之后才得以开启的。应该说,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教育从一开始便与人文思潮中的人文关怀相伴相生。
所谓“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174人文实指文明,也即赋文以人,使人光明。而人文关怀则是指积极给予每个人以“文明以止”式的关爱与胸怀,“化成天下”。它包括:“(1)人是物质、精神、文化的三重存在;(2)人居于社会与自我发展的核心;(3)人是有价值的;(4)人的主体性应当被尊重;(5)关心人的多方面、多层次需要;(6)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换言之,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讲,人(残疾人与非残疾人)都可以也应当在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各领域获得以上六个方面的关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的特殊教育显然离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还有着相当的距离。
特殊教育人文关怀的实现固然离不开科技、制度、管理的协助与支持,但如何合理运用、有效贯彻相关科技、制度与管理,却是关系到人们是否首先具有人文关怀的伦理价值观的问题。有力有效地实现对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一方面有赖心理—医学等自然科学、国家行政部门的相关立法、学校教育体制等的主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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