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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春季求职应聘看清试用期“套路”

2021-12-05张兆利

农业知识 2021年6期
关键词:试用试用期合同法

文/ 张兆利

眼下,正值“金三银四”招聘旺季,各地春季招工活动正进行的如火如荼。而试用期,是大多数返城务工者应聘后要经历的环节之一。但是,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农民工始料未及。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去年春节前,济南市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农民工。老板当初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大家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可到了大年初八,却被酒店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全部辞退,工资、加班费全无,试用者也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敢怒不敢言。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农民工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无任何福利待遇,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空口无凭”的目的。

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

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农民工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农民工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农民工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因此,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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