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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春季求职应聘看清试用期“套路”

2021-12-05张兆利

农业知识 2021年6期

文/ 张兆利

眼下,正值“金三银四”招聘旺季,各地春季招工活动正进行的如火如荼。而试用期,是大多数返城务工者应聘后要经历的环节之一。但是,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农民工始料未及。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去年春节前,济南市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农民工。老板当初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大家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可到了大年初八,却被酒店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全部辞退,工资、加班费全无,试用者也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敢怒不敢言。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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