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否将“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
2021-12-05董世杰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危害
董世杰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十四条第3款和第八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不危害或阻碍义务”就是寻求限制当事国在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活动。[1](P815)如果因为一方当事国认为另一当事国在争议区域内的活动违反了“不危害或阻碍义务”,并且前者意图将该争端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中的强制程序,那么后者能否主张其根据《公约》第二九八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将该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本文尝试回答这一问题,计划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综述已有观点;其次,重点根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谈判材料,分析能否依据第二九八条第1款(a)(1)项,将“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最后,本文将分析该问题对中国相关海域油气活动的潜在影响。
一、能否将“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已有观点综述
目前关于能否将“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端”排除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中强制程序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该争端是否属于第二九八条第1款(a)(1)项所规定的事项,进而能被当事国声明排除适用强制程序。对于该问题,无论是学术论著,还是司法判决,都未给予充分的讨论,仅零星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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