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险治理现代化下信息公开制度设计*
2021-12-05尹伟民赵婧薇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尹伟民 赵婧薇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6)
从古至今,信息公开均为国家风险治理的手段之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家风险治理迈入现代化进程,信息公开陷入法治困境。其中诸如信息发布主体权限不明确、信息公开程序缺位等是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当今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本文拟剖析国家风险治理现代化中信息公开的法治困境,并据此分析困境的本质原因,进而提出对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
一、国家风险治理现代化中信息公开的法治困境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信息公开对法治及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但由于目前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风险治理本身是需要对未知的事项进行决策的特性,在政府法治的进程中存在信息发布主体权限不明确、信息公开程序缺位等困境。要想摆脱上述困境,就需要明确困境的具体体现,并剖析困境产生的本质原因,以便于真正解决风险治理现代化中信息公开的法治困境。
(一)信息发布主体权限不明确
信息发布主体权限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权”的行使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政府是否有权公布与风险治理相关的个人信息;其二为“限”的内容问题,即政府作为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如何把握所发布信息内容的限度。
首先,由于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程度有所不同,个人信息类型可能影响到政府是否有权公开以及应适用何种公开程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