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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研究

2021-12-05周灿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创作

周灿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微软小冰创作了一部名为《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诗集,该诗集的出版让著作权法研究及实践领域意识到一个重大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外观上看与人类创作作品已非常接近,甚至可以说难以从外观判定其出自人类创作还是机器生成。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属性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2019年5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判决书中,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属性做了分析,并对其法律保护问题作出回应。法院认为,判断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须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该内容是否为自然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二是该内容是否以文字表现并可复制;三是该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该案所涉文字内容为泛娱乐行业司法分析,应归于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创作成果,同时,也具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及可复制的特征,因此,争议焦点落在涉案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创作主体是否为自然人这两个问题上。法院认为,原告菲林律师事务所使用威科先行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具备独创性,但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仍是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因此,原告使用计算机软件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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