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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发挥

2021-12-05欧阳庆芳文爱蓉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生态

欧阳庆芳, 文爱蓉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创造性地确立了“绿色原则”,并规定了30条“绿色条款”。作为一部具有“生态世纪”烙印的民事实体法典,其规范了我国民事主体的行为活动,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提供了实体法律依据,同时也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绿色化运行,对民法典时代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

《民法典》对“绿色原则”的创造性规定,是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战略的突出体现,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纯净水、新鲜空气和宜居生存环境的需要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应对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为代价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重要举措[1]。《民法典》作为我国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理当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和需求,有效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活动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障法治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化的重要议题,呈现出多源头、长潜伏、跨区域、难修复的突出特点,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重点关注。我国是人口大国,对资源需求量大,人均可支配自然资源较少,经济的迅猛腾飞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我国长期处于环境保护、生态功能修复效果不佳的困境中,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绿色化发展,必须培养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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