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行法规分析的海南省涉水空间管控建议
2021-12-03卢裕景宋炫颖张仁东林振豪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21年12期
卢裕景,宋炫颖,张仁东,林振豪
(1.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海南 海口 570203;2.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 300222)
2013年11月,《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开发管制边界,落实用途管制”。“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并提出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的要求[1-2]。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资源配置作用必须依靠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3]。本文通过分析海南省涉水空间管控现状和面临形势,从现行法规视角梳理探讨国土空间规划中涉水空间管控实施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管控、制度管控、规范管控和机制管控4个方面提出构建海南省涉水空间管控体系的建议,为高质量发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一定参考。
1 涉水空间概念内涵
涉及水利的空间尚未有明确的“涉水空间”定义,对涉水空间管控的研究也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4-5],通常指的是水生态空间。杨晴[6-8]等认为水生态空间包括为人类提供水生态服务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岸线空间,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部分陆域空间,为提高防洪保护的行蓄滞洪区等,并将水生态空间功能管控划分为水生态保护红线区、水生态空间限制开发区、水安全保障引导区3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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