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因应
2021-12-03姜庆丹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姜庆丹
(辽宁中医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847)
在新冠病毒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过程中,《传染病防治法》作为突发公共卫生领域重要的特别法,为依法抗疫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暴露出该法面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法治供给的不足:个人权利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的紧张与调适,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与博弈,专业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自治与依附,集中统筹与分散多元的互动与协调,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突出的法治供需矛盾予以梳理,评估《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法建议,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①参见胡鸿朝:《在疫情中检验完善应急法律体系》,《中国应急管理》2020年第2期,第24-25页。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更迭与特点
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55 年国务院颁布的《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 年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新中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毕竟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级较低。1988年1月在上海出现的由毛蚶而引发的逾30 万人感染的甲型肝炎暴发,直接推动了我国1989 年2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文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由行政管理迈向法治管理。
2003 年暴发的SARS 让我们重新审视该《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疫情报告不及时导致民众恐慌,条块分割导致配合迟延,行政紧急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不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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