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刑事追赃优先的非必然性
——以A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视角
2021-12-03龙天鸣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龙天鸣 吴 杰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北京隆安(沈阳) 律师事务所,辽宁沈阳 110016)
一、引言
在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相交叉的情形中,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乃至“先民后刑”,已经逐渐成为一个见仁见智而无统一标准的问题。本文研讨这一问题是源于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与刑事犯罪相纠葛之难点的出现:A 公司以其对B 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向C 银行申请贷款。在签订了《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C银行放款给A公司。A公司在获得贷款的当月,将证明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填制作废。在C 银行核查应收账款真实性过程中,A 公司相关人员伪造B公司公章,并委派工作人员前往B公司,借用B公司的办公室充当B公司的工作人员,供C 银行核保。后A 公司破产,C 银行申报担保债权,因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不具有真实性而未被确认为担保债权。A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由于目前实务界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观念不一,理论与规范对于处理本案也没有提供一种一蹴而就的解决办法,导致争议颇大。处理该问题的立场不明确,势必导致刑事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乃至宣判后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认定、对单位判处的罚金与没收,都会与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手责任财产、组织债权申报、审查、分配等产生方方面面的冲突。因此,笔者基于对本案进行评价之需要,对民刑交叉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反思,以期望对本案的处理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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