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重塑乡规民约:历史承继、时代价值及实现路径
2021-12-03刘淑兰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杨 帅,李 敏,刘淑兰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乡规民约作为中国古代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在乡村的集中表达,是乡贤在乡村封闭圈层下实现乡村自治的有益探索和乡村治理内生衍化的产物,也是维系乡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1]。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及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土社会内部结构及外部环境发生了变迁。基层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权责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在乡村渗透不足,乡规民约内生权威渐趋退化、自治属性弱化。当前,学术界对破解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多方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刘素仙从政府引导、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调整乡规民约内容以及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角度提出加强和改进乡规民约建设的建议[2]。王占锋认为应从规范乡规民约建设内容、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力度、健全乡规民约实施保障机制等角度促进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3]。武靖茗认为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需要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及参与意识、扩大乡规民约的影响力[4]。蔡平提出从确定科学的制定机制、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等角度完善乡规民约[5]。周铁涛认为应从推进村民自治、整合村民利益以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方面完善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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