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中最佳解释推理的证据基础
2021-12-03吴国章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周 虹 吴国章
(1. 莆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莆田 351100;2.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福建莆田 351100)
一、最佳解释推理理论的提出
(一)最佳解释推理理论的提出
人类发现事实真相或证明事实的逻辑推理被分为三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溯因推理。[1]演绎推理的特征是,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演绎推理为我们的信念提供了确定性,但是在探寻新事物的研究活动中,可靠的演绎推理往往无用武之地,更多被引用的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有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两种模式。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可靠性,但并无认识论的实质性意义;不完全归纳推理可以用于推论未知事物或不可观察事物的性质,以达到人类飞跃性的认识,但却不能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首先注意到不完全归纳推理的不可靠性问题,因此这一问题被称为“休谟问题”。[2]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思路以解决“休谟问题”,但在利普顿看来,这些方案并没有根本性解决“休谟问题”。利普顿认为“休谟问题”可以概括为描述性问题和证明性问题。[3]其中“描述性问题是对那种支配科学家权衡证据以及进行推理的方式的原理进行说明,它给我们的非论证推理实际原则所采取的形式给出了普遍说明,从而表明这些原理是不是得到真理的可靠指导。而证明性问题认为我们所用的非论证推理的原则能够形成知识,能使我们从真前提得到真结论,表明这些原理是得当和合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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