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表达方式之流转与写人传统之形成
2021-12-03李桂奎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 桂 奎
(山东大学 文艺美学研究中心/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文学文本采取何种表达方式,往往适配于某种文类或文体,是为“得体”,否则便容易“失体”。金人刘祁《归田志》卷十二《辩亡》曾强调:“文章各有体,本不可相犯欺。故古文不宜蹈袭前人成语,当以奇异自强;四六宜用前人成语,复不宜生涩求异。如散文不宜用诗家语,诗句不宜用散文言,律赋不宜犯散文言,散文不宜犯律赋语,皆判然各异。如杂用之,非惟失体,且梗目难通。”[1]文学表达所采取的“言语”,取决于相对稳定的表达方式,即采取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就大致呈现出什么样的“言语”。中国古代关于文学表达方式的真正确定是从提出“赋比兴”诗法开始的,而后逐渐流转为“抒叙议”(抒情、叙述、议论)文法。在此前前后后,又有源自绘画的“描写”笔法加入,从而逐渐形成现代众所周知的叙述、抒情、议论、描写等表达方式。在中国文学艺术传统中,人们往往根据文学体性规范确定各种表达方式的功能和用场。大致说,叙述主要用于史传、古文、小说等文类;抒情主要用于诗、词、曲、赋等文类;描写通用于书画、诗文、戏曲、小说中;议论除了直接服务于说理文,还被用于史传、小说等其他文体的论赞。当然,叙述、抒情、描写、议论四种表达方式与叙事、抒情、写人、说理四种文本创构形态只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呼应,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就中国文学传统来看,主要依托于描写的写人既经常自身以静态的“图景”形式显现,又时常在叙事的施助下以“场景”形式展现在各种动感叙述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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